離婚時公有住房怎么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而獲得的“部分產權”,該“部分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工齡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產權單位意見確定產權單位權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公有住房和商品房的區別
1、建造人不同:
公有住房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商品房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
2、住宅產權歸屬人不同: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
商品房未出售前,住宅的產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所有。商品房未出售后,住宅的產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私人所有。
3、性質不同:
公有住房,是相對于所有權屬于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公有住房是有公益性質的民生項目。商品房純粹是以營利為目的。
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繼承嗎
不可以繼承。公有住房為共有財產,不是公民私有財產,公民只有居住權,沒有處分權,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無所謂繼承問題。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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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后,房子怎么分?
我爸我媽離婚后房子要怎么分?房產證上有我父母和我的名字根據法律規定,婚內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共同共有,因此,婚內取得房屋無論登記在一人名下還是兩人名下,原則上也屬于共同共有,在離婚時,法院會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由該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價款,但是在分割房屋時法院會照顧婦女、兒童以及無過錯方的利益。但是,即便房屋在婚內取得的,在以下情況下,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析出該方的個人財產部分:
第一,如果一方使用婚前財產全款購房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則出資仍然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原因在于根據法律規定,婚前財產形態的變化不影響財產的性質,仍屬于個人所有。
第二,如果一方使用婚前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并登記己方名下的,則在離婚時應先析出一方的個人財產,剩余的部分再由雙方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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