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婚前財產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方式是: 1、婚前一方出資(包括父母出資),登記在自己名下: 無論全款購買或是貸款購買,房屋均屬于個人財產,但貸款購買的房屋對于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房屋所有人需要給對方相應的補償。 2、婚前一方出資(或雙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一方婚前全款購買房屋、婚前或婚后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加對方名字的,以及通過財產協議約定權屬共有的,該行為視為贈與,婚前個人財產轉換成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婚前一方出資,登記在對方名下: (1)一方沒有購房資格,或因非首套房,無法享受貸款優惠,借對方名買房,雙方簽署完備的代持協議,該房屋屬于被代持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一方購房作為彩禮,彩禮的性質是附條件的贈與,雙方結婚,所附條件成就,該房屋屬于對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3)以結婚為目的,沒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均等分割。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 之前買的房子 離婚 后怎么分要分情況。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 買房 屋并 按揭貸款 ,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 房產證 ,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榍肮餐鲑Y購買的,視為 共同財產 ,離婚后協商分割。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 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 銀行貸款 ,婚后用 夫妻共同財產 還貸, 不動產登記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 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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