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個人住宅: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無房產證準備房屋買賣合同原件和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房主身份證復印件
2.底商、寫字樓: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無房產證和土地證的準備房屋買賣合同或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房主身份證復印件。
3.場地租賃:城地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稅務局開租房發票需要的材料有: 1.個人住宅:房產證、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房主身份證復印件; 2.寫字樓: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及房主身份證復印件; 3.場地租賃:城地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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