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租房的租金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第十九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廉租住房建筑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部分,租金標準根據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3.24元的現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按平均系數換算為建筑面積后執行,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27元,并隨著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相應調整。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持有效期內的低困家庭證明,向經租管理單位提出租金減免申請,并按照以下規定減免后繳納租金:持《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家庭在保障面積標準內減免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9.5元;持《杭州市區級困難家庭救助證》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證明(住房保障專用)》的家庭在保障面積標準內減免每月每平方米19.2元。實物配租的具體租金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根據《關于公布杭州市區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和租金標準的通知》(杭房局〔2008〕199號)規定,廉租住房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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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人戶保障面積為25平方米;人戶保障面積為35平方米;人戶保障面積為45平方米;人及以上戶保障面積為50平方米。
2、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外的租金標準,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基礎上每月每建筑平方米降低0.50元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無論保障內還是保障外面積一律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標準執行。廉租房每月0.68元—0.8元每建筑平方米。保障外租金面積由3元—4元,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每月每建筑平方米降低0.5元執行。
3、廉租住房儲藏室租金標準統一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收取,公共租賃住房儲藏室租金標準按同單元公共租賃住房最高租金標準一半確定。
法律依據:《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規定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權限按照地方定價目錄的規定執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并與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廉租住房的計租單位應當與當地公有住房租金計租單位一致。
5、2015年度的廉租住房繼續去年的租金標準,仍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元,每套住房實際租金按住房地段、樓層、朝向等調劑因素進行評定。值得注意的是,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1元,是廉租住房租金的起評標準,而不是平均租金水平。
6、物業管理費按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四級(最低等級)收費標準計收,平均每月每平方米0.35元,由物業管理單位在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時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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