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如下:
1、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2、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3、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職責如下:
1、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2、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3、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4、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5、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本條規定了從事前期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方式。因此,開發商直接委托自己的子公司擔任物業服務企業是不合法的,應該經過招投標的形式選任物業服務企業。如果開發商的子公司符合招投標條件,并且在公平競爭條件下勝出,擔任物業服務管理公司也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民法典中關于物業管理的內容
民法典中關于物業管理的內容是:
1.物業服務的內容和標準:物業服務應當包括公共設施的維護、保潔、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同時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2.物業服務的收費:物業服務費應當合理,不得超過實際服務成本,同時應當公開透明,業主有權監督。
3.物業服務的管理:物業服務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等組織進行管理,同時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管理機制。
4.物業權利的保護:業主對物業享有所有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保護業主的物業權利,不得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
5.物業糾紛的解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之間的糾紛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解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總之,民法典物業管理法的出臺,為物業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助于規范物業服務市場,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社區的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百八十七條
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是法律還是法規
《物業管理條例》是法律。《物業管理條例》是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物業管理是指綠化管理。要制定和執行小區的綠化管理條例,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一個舒適、溫馨、優雅的生活環境。衛生管理。要做好衛生管理,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一個舒適、干凈的環境,滿足產權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國家物業法關于物業費的有關規定
國家物業法關于物業費的有關規定,具體如下:
物業費是物業管理公司根據服務合同為物業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服務收取的費用,依據政府指導價和市場綜合價綜合確定,其收費標準等于建筑面積乘以每平方價格。
物業費包括: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以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享受物業管理服務的業主應當依約繳納物業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法律依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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