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怎么申請宅基地
我是農村戶口,所以買不了經濟適用房;但是回村里申請宅基地,村長說現在不批了。rn那我怎么辦??rn申請宅基地到底是怎么樣的流程??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2.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3.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4.符合上述規定,可以通過村里同意,再到國土部門去辦理。
附:
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5]40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將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各地農村宅基地總規模原則上不再擴大。規劃農村居民點選址應盡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良田好土。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抓好試點,逐步推開,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規劃的農村居民點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農村居民點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但是,山區因受地形和農業生產條件限制,可在規劃村鎮建設用地區外分散建設住宅。分散建設住宅應盡量利用未利用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納入年度計劃。從2005年起,各州(市、地)下達縣(市、區、特區)用于城鄉建設占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單獨計列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逐步實行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和質量檢查、核定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
州(市、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負責對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準的農村宅基地農用地轉用指標供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杜絕超指標批地。各縣(市、區、特區)每年應將經批準的農村宅基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執行情況納入建設用地報備案,一并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為適應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特點,保證其用地依法、及時取得,維護其合法權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每年年初一次性向有權一級政府(行政公署)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的鄉(鎮)和市轄區的鄉(鎮),以及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農用地轉用直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時抄報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其他鄉(鎮)的農用地轉用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農村村民申請在經依法批準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建房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村民申請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落實占補平衡制度。農村村民建住宅涉及占用耕地的,應履行占補平衡法定義務,占補平衡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或督促鄉(鎮)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組實施。
(六)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標準。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擬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擬定的申請條件應進行公示,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申請條件應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七)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經鄉(鎮)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八)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九)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土地登記的有關規定,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十)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區、特區)和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并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村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一)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采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二)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遷村并點、舊村改造涉及騰宅還田的,對該農民新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占補平衡可實行計劃補充。遷村并點、騰宅還田新增耕地面積和質量在縣級國土資源局檢查、核實,報經州、市、地國土資源局確認后,可作為新增耕地指標用于占補平衡;農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組織或督促鄉(鎮)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縣(市、區、特區)應從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三)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法規政策,提高干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四)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范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農村自建房審批流程和手續
農村自建房審批流程和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居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居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具體建房審批流程如下
建房戶提出申請,填寫建房申請表。
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鎮政府進行初審,并負責調地工作。
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布初審意見。
報縣級機關聯合審批。
縣國土資源局收取建房保證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竣工驗收后,建房戶還需申請竣工驗收,并獲得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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