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后,房子怎么分?
我爸我媽離婚后房子要怎么分?房產證上有我父母和我的名字根據法律規定,婚內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共同共有,因此,婚內取得房屋無論登記在一人名下還是兩人名下,原則上也屬于共同共有,在離婚時,法院會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由該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價款,但是在分割房屋時法院會照顧婦女、兒童以及無過錯方的利益。但是,即便房屋在婚內取得的,在以下情況下,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析出該方的個人財產部分:
第一,如果一方使用婚前財產全款購房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則出資仍然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原因在于根據法律規定,婚前財產形態的變化不影響財產的性質,仍屬于個人所有。
第二,如果一方使用婚前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并登記己方名下的,則在離婚時應先析出一方的個人財產,剩余的部分再由雙方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房產歸一方所有,怎么過戶
一、離婚后房產歸一方所有,怎么過戶
1、離婚后房產歸一方所有,過戶如下:
(1)夫妻離婚涉及房屋轉移的,一般由雙方共同申請登記,雙方就財產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就可以了,但一定要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房產過戶手續,即辦理買賣過戶,即按照正常買賣程序辦理,一周左右時間即可;
(2)對于離婚房產過戶中,需要辦理析產登記。夫妻離婚析產并不需要辦理多少手續,只需按照房管局有關規定辦理離婚析產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協議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1、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受理。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后房子怎么分配
夫妻離婚房產分配如下: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不參與分割。
2、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均等分割。
3、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并且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的,離婚時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并不是必然聯系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于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于他的債務。
第二種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于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后,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對于夫妻共有的房產,任何一方都是不能擅自進行處理的。而要是夫妻離婚的話,則需要對共同的房產做出分割。此時,由于房產的特殊性質,只能由其中一方獲得房產的所有權,然后對另一方折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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