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應當由當事雙方(購房者與房屋出賣人)進行房屋質量鑒定,然后,根據鑒定結論確定是否存在退房情形:
1、經鑒定確認房屋主體不合格或質量問題嚴重影響居住的,可以要求退房并賠償損失;
2、經鑒定可以修復,則要求開發商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
3、樓板屬主體結構部分,開發商承擔永久的保修責任。
4、若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給購房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購房者可以主張違約侵權責任措施予以補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一,購房合同有約定的,一般按照約定索取賠償。第二,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搜集證據通過法院起訴開發商。當事人可以要求保修房屋,賠償損失,還可以要求退房,退房一般需要提供權威房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來做評估標準。此外,在發現房屋質量問題之后,在索賠的過程中,就會影響到裝修的進度,之前確定好的裝修時間也會打亂,此時買受人的損失極大。所以買受人可以就延誤工期的損失向開發商一并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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