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屋買賣糾紛,想找律師咨詢一下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余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經歷的糾紛相似,希望可以幫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騰退房屋的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訴求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同日,原告與被告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簽署了《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區627號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2015年12月21日過戶,并且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后,原告依約當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及中介服務費。付款后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原被告雙方辦理網簽手續,原告立即按要求準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卻一再拖延,使無法辦理網簽手續。由于被告原因,原告提出辦理網簽的同時當面交易,網簽時原告可立即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但被告仍拒不網簽。被告已構成違約,現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網簽手續及過戶手續,交付房屋。
被告辯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同意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手續、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價格一千萬元進行網簽,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萬元進行網簽,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實的房屋交易價格進行網簽。原告為了避稅,在讓被告簽訂陰陽合同,被告認為要承擔法律風險。不同意違反法律規定去簽訂網簽合同。
二、審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經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中介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區627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于簽訂合同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過戶當天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九十日內甲乙雙方向房屋登記部門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轉移手續;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房屋凈價四百五十萬元,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買賣雙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凈價交易。
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后,原告依約于簽訂合同當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付款后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雙方辦網簽,原告準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網簽合同上載明的房屋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不同意按照該價款簽訂網簽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購房款。訴訟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匯款四百萬元購房款。
三、判決如下:
1、原告李琳琳與被告胡麗靜繼續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2、原告李琳琳給付被告胡麗靜剩余購房款五百五十萬元。
3、被告胡麗靜于按照一千萬元的房價款配合原告李琳琳辦理過戶手續。
4、駁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訴訟請求。
四、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依法簽署的房價為一千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雙方之間簽署的房屋凈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為了避稅而簽訂的,該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款并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現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拒絕按照四百五十萬元的房價進行網簽,只同意按照一千萬元的價格辦理網簽、過戶手續,于法有據。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法律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法律規定:
1、因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的,受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2、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3、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商品房產權40年到期后的辦法如下:
1、土地使用者向土管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獲批準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2、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將被國家無償收回;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未被批準的,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會對房產殘余價值補償。
綜上所述,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法律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的,受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房屋買賣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1、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糾紛;
2、逾期辦理過戶手續引起的糾紛;
3、要求返還定金引起的糾紛;
4、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引起的糾紛;
5、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糾紛;
6、因戶口遷移引起的糾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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