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協議 的買方或者其他不動產權協議當事人。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權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 不動產登記 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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