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小產權房的糾紛如何處理”的解答如下:小產權房轉讓目前是受政策禁止的行為。“小產權房”是指在集體所有性質土地上建設的房產,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小產權房買賣合同雖然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認定為無效,但是按照我國房地產管理法規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未辦理國家征收手續轉為國有土地之前,禁止進入房地產市場。
法律分析
小產權房買賣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1、協商解決,這是最節約成本和時間的解決方式,而且很多當事人都愿意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二、小產權房買賣的風險。一,沒有國家頒發的房產證。無論是村委會還是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都屬于無效證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認。其二,無法上市流通。由于小產權住房沒有國家認可房產證明,所以不具備房產轉讓、處分和繼承等權利。三,房產無法過戶。由于小產權房產本身就不具備相應產權,所以也不具備過戶的權利。四,沒有占地補償。遇到政府或合法開發商征用小產權房產占地的情況時,小產權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無法得到相關補償。因為該小產權占有土地屬于當地村委會或鄉政府所有,補償款會直接劃給當地村委會或鄉政府。五,無法辦理銀行貸款。這點我想不必多說了,因為辦理貸款買房需要以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沒有國家出具合法產權證房產銀行不會放款。六,戶口無法遷入。由于購買小產權住房無法遷入戶口,所以購房人及其子女無法獲得當地的免費醫療和義務教育資源。另外,政策不確定。由于現階段國家還沒有對小產權房產作出明確的處理決定,使我們無法預知的風險明顯加大。抱有法不責眾的心態是不恰當的,因為購買小產權住房的人群相對于購買合法房產的人群來講還只能算“小眾”,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時不得不對“大眾”的利益進行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房改房產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觀:
房改房產權糾紛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
2、仲裁解決。
3、司法訴訟。協商解決應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仲裁解決是合同糾紛中最常見的一種方式。如協商、仲裁均未達成合議,可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解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有爭議的房子如何確權
如果是房屋所有權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處理確權。如果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確權。 民法典規定,房屋產權以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爭議,確定房屋的所有權。 房產糾紛訴訟流程 :
1、要確認案件的被告者。個人的話,可以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明;單位的話,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注冊資料。
2、由原告具狀到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民事訴訟。
3、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書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會有舉證期,要求在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資料!
5、立案后,人民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并通知當事人。若當事人正當理由遲到,人民法院會以撤訴來處理。
6、庭前調解(如未達成調解意見,另行開庭)。
7、開庭(開庭時記著拿證據原件)開庭的程序步驟:法官宣讀法庭紀律、當事人權利義務;原告讀起訴書;被告答辯;原告提交證據,發表意見,被告對證據提出質證意見;被告提交證據,發表意見,原告對證據提出質證意見;法官詢問一些問題;雙方辯論;雙方最后總結意見法庭調解和宣判的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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