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異議登記是什么意思
問題一:房產異議登記是什么 所謂異議登記就是將因繼承、買賣等發生房地產權屬爭議的房地產予以異議登記,以警示買房人該房屋有權利瑕疵,它為保護真正房地產權利人提供了登記救濟的手段,也保護了買房人的利益。實施異議登記后,若在法院等部門受理房地產權屬爭議民事訴訟前,申請異議登記,以警示有意向購買該房產的買家,買家若視而不見,那么該交易將被視作為惡意交易;若在法院等部門受理爭議后,申請異議登記,則可限制房地產權利轉移。如一買房人購買了一套有權屬爭議的房屋,因此而陷入訴訟之中,最終該交易行為被法院確認無效。實施異議登記后即可避免這種情形發生。 異議登記的作用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異議登記與所有權登記的區別 異議登記與所有權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不同,它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異議登記的目的在于阻卻登記簿的公信力,在登記簿上并不構成一項獨立的登記項目,只是在某一主登記上加以記錄。《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市民在申請辦理房屋異議登記時應注意幾下幾點。 一是受理機關。市房地產檔案館受理市轄三區房屋異議登記申請。二是受理范圍。《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因此,異議登記的范圍僅限于房屋登記簿記載的錯誤事項,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況。三是異議期限。《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四是謹慎使用異議登記。《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辦理異議登記的流程 1、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填寫登記申請表; 2、登記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3、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4、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5、登記機構憑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問題二:對異議登記還是不太明白,求解 異議登記之后只保護15天(15天內要起訴),但是這15天內房屋所有權人還是能賣房。不會阻止物權轉移。(和預告登記的區別就在這里)
效力上邊要看異議是否成功。異議成功,原來的合同就是一個無權處分的合同,需要異議人的追認。即使之前合同成立而且房屋過戶,根據物權有因性原理,如果不追認,原因無效,物權效力也不發生。這個時候由于異議登記內容買房者是看的到的,所以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異議不成功,原來的登記人的處分就是有權處分,效力沒問題。但是,如果是不當異議就還需要由異議人作出賠償。
問題三:房產已限制登記是什么意思 限制登記是指該房產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該房產權屬存在爭議被行政限制,或該房產的異議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了異議登記。處于限制登記狀態的房產不能辦理房屋轉移登記。
問題四:我想問律師關于房產異議登記的事情 看了你的情況很同情你,回答你的問題如下:
1、異議登記你恐怕在法院很難立案,因為異議登記實際上是對房管局提起行政訴訟,換句話說,是你對房管局對這個房子的登記有異議,不服而提起的訴訟。而實際上,這個房子的登記沒有問題,只是你擔心你丈夫加名,你至少盯有初步的證據證明房管局可能有錯誤才能立案,這恐怕很難。
2、最好也是最穩妥的辦法就是通過親戚的朋友的房產來作擔保,你要說服他們為你作擔保是沒有什么問題了沒有什么風險的,只是法院要求的一個程序而已,并不對房子造成什么損害,也不會承擔什么債務和責任。這樣是最好的辦法 。希望能幫助你
問題五:對異議登記還是不太明白,求解 議登記之后只保護15天(15天內要起訴),但是這15天內房屋所有權人還是能賣房。不會阻止物權轉釘。(和預告登記的區別就在這里)
效力上邊要看異議是否成功。異議成功,原來的合同就是一個無權處分的合同,需要異議人的追認。即使之前合同成立而且房屋過戶,根據物權有因性原理,如果不追認,原因無效,物權效力也不發生。這個時候由于異議登記內容買房者是看的到的,所以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異議不成功,原來的登記人的處分就是有權處分,效力沒問題。但是,如果是不當異議就還需要由異議人作出賠償。
問題六:法律初學者,那個異議登記排除善意取得是什么啊 ?我不懂了,舉個例子吧,非常感謝 … 例如:有一房屋登記在甲之名下,但乙認為房屋為自己所有請求甲將房屋變更登記于自己,甲不同意。此時乙只好起訴甲,要求法院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但乙有個擔心,就是在自己準備起訴的過程中,甲將房屋出賣與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即便自己最后拿到法院的判決,確認自己的所有權,由于丙是善意第三人,并且支付相應對價,也辦理了過戶(因房屋登記在甲的名下),甲雖無權處分(因法院已確認歸乙所有),第三人丙仍然取得所有權。縱使乙拿到法院的判決,也失去了所有權。那么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呢?乙可對該房屋進行“異議登記”,異議登記后,即便甲賣與了善意的第三人且已辦理過戶手續,第三人仍不能取得所有權。皆因“異議登記排除善意取得”。
希望解決了你的問題,歡迎追問!
問題七:關于異議登記的案例 異議登記不能阻礙權利人行使其對于不動產的處分權.登記機構不需要注銷異議登記,因為異議登記超過十五日已經自動失效,沒有了約束力,就沒有了注銷的必要。登記機構也沒有義務向人民法院調查了解受理或駁回肖某訴訟請求的情況。
問題八:商標異議注冊完成轉讓中是什么意思 你好,這是說商標發生過異議,但是異議已經通過,商標已經注冊成功了,現在商標是在商標轉讓的過程中。(就是商標注冊人正在把注冊商標轉讓給別的人或企業的過程中)
問題九:問:不動產異議登記期間,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權利人所做的處分該房屋的應為到底發不發生物權效力? 書 5分 不動產異議登記的作用在于減損錯誤登記的公信力,阻礙善意取得的發生。如果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是有權處分,那么其處分行為在法律上不會受異議登記的影響,但在事實上會受影響;如果其為無權處分,本來可以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但由于出現異議登記,推定買受人為惡意,即使拖關系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依然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這句話的前后是什么?“異議登記期間,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權利人將該房屋轉讓與他人的合同有效,發生物權變動”,合同肯定有效,只要符合合同法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至于要發生物權變動的話需要有效合同,有權處分加上過戶登記,如果有權處分人拖關系辦理過戶登記,那么物權會發生變動。
問題十:不動產異議登記后權利人還有權處分嗎? 異議登記是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異議并記入登記簿的行為,是在更正登記不能獲得權利人同意后的補救措施。異議登記使得登記簿上所記載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因此異議登記后第三人不得主張基于登記而產生的公信力。
異議登記的最基本法律效果是阻斷登記公信力,避免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濫用登記的公信力,損害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異議登記不是對物權變動狀態本身所進行的登記。異議登記通過打破登記的公信力。避免存在產權爭議的房屋為第三人善意取得,從而為其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權利確認收取更多的證據,提供一種臨時的保障。
先申請異議登記,再在受理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來確認買賣合同效力,并判決或裁定該房的權利歸屬。
異議登記不能阻礙權利人行使其對于不動產的處分權,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房產異議登記是什么?
所謂異議登記就是將因繼承、買賣等發生房地產權屬爭議的房地產予以異議登記,以警示買房人該房屋有權利瑕疵,它為保護真正房地產權利人提供了登記救濟的手段,也保護了買房人的利益。實施異議登記后,若在法院等部門受理房地產權屬爭議民事訴訟前,申請異議登記,以警示有意向購買該房產的買家,買家若視而不見,那么該交易將被視作為惡意交易;若在法院等部門受理爭議后,申請異議登記,則可限制房地產權利轉移。如一買房人購買了一套有權屬爭議的房屋,因此而陷入訴訟之中,最終該交易行為被法院確認無效。實施異議登記后即可避免這種情形發生。
異議登記的作用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異議登記與所有權登記的區別
異議登記與所有權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不同,它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異議登記的目的在于阻卻登記簿的公信力,在登記簿上并不構成一項獨立的登記項目,只是在某一主登記上加以記錄。《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市民在申請辦理房屋異議登記時應注意幾下幾點。
一是受理機關。市房地產檔案館受理市轄三區房屋異議登記申請。二是受理范圍。《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因此,異議登記的范圍僅限于房屋登記簿記載的錯誤事項,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況。三是異議期限。《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四是謹慎使用異議登記。《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辦理異議登記的流程
1、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填寫登記申請表;
2、登記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3、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4、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5、登記機構憑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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