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的范圍:“抵押權及于標的物的效力范圍包括主債權以及由主債權產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抵押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的概念: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占有而提供擔保的房地產或者其他財產,在債權未清償的情況下,必須對該財產進行處分,并優先考慮其價格。
抵押權的特征:抵押權的標的物主要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房地產。
但在我國,動產也可以作為抵押;抵押權不轉讓標的物占有;抵押原則上是意定的擔保物權。因此,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需要簽訂抵押合同來設立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房地產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哪些內容
1、房地產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以及由主債權產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當事人如果另有約定的,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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