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傥迨艘陨希ㄡ槃?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克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氯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u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醋 酸酐、乙 醚、三氯 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口的管制和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是復雜客體。
(二)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數量較大的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而攜帶、運輸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為其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的,則應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另外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處罰
關于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處罰,我國刑法作了相關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 酸酐、乙 醚、三氯 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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