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對獨生子女的原則性界定,依據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結合四川省工作實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獨家庭,可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養或由依法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的。各地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形,應逐級請示,不得自行放寬或縮緊政策口徑。二、優化審批辦證程序嚴格執行本人申請、村(居)證明、鄉鎮(街道)審查上報、縣(區、市)審批發證的工作程序。全面推行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網上預約,實現申請、核查、審批、發證全程網絡化。對申請人需提供的結婚證、身份證(現役軍人提供士兵證或軍官證)、戶口簿等證明材料實行一次性告知,嚴禁隨意增加審批程序和增加申請人提供資料等前置條件。從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受理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審核、批準,應在22個工作日辦理完畢,其中,鄉鎮15個工作日(含5個工作日的公示時間),縣級7個工作日。對申請人情況清楚的,鄉鎮(街道)計生機構不再作調查筆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對審批結果,用文件方式告之鄉鎮和申請人,不再下達"批準/不批準再生育決定書",對批準對象直接簽發《生育證》,并通過網上、郵寄、直接發放等方式發(送)給申請人。《生育證》不規定有效年度,批準對象生育小孩后自動失效。市、縣人口計生部門要對本地再生育審批程序和要求進行全面清理,凡與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取消。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婦雙方均為我省戶籍,或女方是我省戶籍的,原則上在女方戶籍地申請辦理再生育手續。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婦男方為我省戶籍、女方為外省(區、市)戶籍,且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經女方 戶籍所在地 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委托,可在我省申請再生育,辦理《生育證》。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婦,應當在領取《生育證》時退回和注銷其《 獨生子女父母 光榮證》,并從批準次月起,停止享受有關的獎勵和優待,此前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不再退還。
法律客觀:深圳計劃生育出新政策了,從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稱《條例》)。根據《條例》規定,深圳超生一個子女罰款22萬元,赴港生子也算超生;未婚生子不算超生,但要征收社會撫養費;深圳女職工產假最多163天。超生一個子女罰款22萬據介紹,原《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自1994年頒布以來,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求。《條例》規定,違法生育的公民應繳納社會撫養費。深圳市戶籍人口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征收的計征基數。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505元,夫妻雙方為73010元,三倍為219030元。換言之,明年起在深圳超生一個子女,罰款數額為219030元。被征收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出部分還應當按照超出部分的二倍加征社會撫養費。《條例》還規定,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征收社會撫養費。“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以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為計征基數,夫妻雙方為73010元),符合再生育政策規定,未經批準懷孕第二胎的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也要按計征基數征收2%社會撫養費(730元)。規定赴港生子算超生《條例》首次明確了超生的含義與界定原則: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內地公民,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辦理入戶或者兩年內在境內居住滿18個月的,算超生。統計顯示,2001年港產內地嬰兒只有620人,2011年達4.4萬人。據深圳市衛人委方面表示,赴港生子趨勢幾乎連年翻番,范圍不斷擴大,從最早的深圳、廣州等與香港接近的廣東地區,發展到北京、上海、江蘇等相對富裕地區,此趨勢對香港醫療資源造成很大的壓力。深圳女職工產假最多163天《條例》規定,在深圳實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實行晚育的,女方增加產假15天。今年5月國務院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廣東省規定晚育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增加15天,如果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護假,深圳的晚育產假又增加15天后,共計163天。三大城市產假比較廣州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北京北京市女職工的基本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即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女職工,在上述基礎上增加獎勵產假30天。上海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妊娠3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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