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能夠融到資,很多人選擇去申請房產抵押貸款,將自己的房產抵押給銀行從而獲得資金,但有些人又想將自己抵押的房子出租出去,那么抵押貸款的房子可以出租嗎,我們接著看下文。
抵押貸款的房子可以出租嗎?
抵押貸款的房子可以出租,根據《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的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的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的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的人的損失,由承租的人自己承擔。
雖然房屋被抵押了,但是并不會轉移房屋的占有權,房屋所有人仍可以對房屋進行處分,就包括允許所有人在房屋抵押之后再租賃給他人使用。
以上就是全部內容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房屋抵押后,如果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可以出租。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
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在抵押權設立后,法律并未禁止抵押物出租。首先,抵押權只是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人陳某對抵押后的房屋仍享有所有權,對該房屋限購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其次,由于設定抵押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可以更好地發揮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從而更好地保證債權的實現。
因此,房屋進行抵押后,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也可以進行出租。但已經辦理抵押的房屋出租時,若影響抵押權益時,租賃權是不得對抗抵押權,即優先受償抵押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擔保法》等法律規定,抵押是一種債權擔保的方式,債務人或第三人并沒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權只是就抵押物的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人仍對抵押的房產擁有所有權,正是因為此,所以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又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于抵押權在先,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賃合同。
因此,房屋抵押后是能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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