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法律規定
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法律規定
1、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抵押權人的債權,清償后有剩余才能清償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
2、重復抵押時,抵押權的優先順序:
登記+登記:先登記>后登記
登記+未登記:已登記>未登記
未登記+未登記: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非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
二、質押權和抵押權誰優先嗎
優先權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慮而賦予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一種特殊效力,以保障該項權利能夠較之普通債權而優先實現。法律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優先權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慮而賦予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一種特殊效力,以保障該項權利能夠較之普通債權而優先實現。法律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房子先抵押后查封優先賠償誰
先抵押后查封的房產不影響抵押效力,抵押權人仍可以就查封的房產主張抵押權。不動產抵押權人具有對不動產處置的優先受償權,并根據抵押權登記順序受償。而財產保全(不動產查封)作為一種訴訟保全制度,它的設立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在訴訟前后惡意隱匿、轉移財產或毀損財產,從而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后的生效判決得以順利執行。并不是將財產保全等同于優先權可以在日后執行中享有優先受償權,即申請人對保全財產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一、抵押、查封二者的概念不同 1、不動產抵押是一種民事擔保行為和主動為之,是債務人為獲得借款或其他利益,將屬于自己的不動產抵押給銀行等債權人。 不動產抵押要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進行登記,否則不具有效力。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 2、而不動產查封是司法保全措施和被動行為,一般是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債務,債權人依法向法院申請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 查封也是有期限的。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不動產查封的期限是3年,可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期限,延長期限亦不得超過3年。 二、抵押權優先受償順序的規定是如何的 1、所謂優先受償順序,是指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清償誰的債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三、抵押合同生效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先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優于后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受償后抵押物處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記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受償。如果幾個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順序相同,也按照各債權人的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以登記的,按照上述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幾個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均未辦理登記手續,按合同生效的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第一個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債權人首先受償,清償之后有剩余的,第二個抵押合同的債權人受償,依次類推。 四、抵押權人又是查封申請人,如何實現抵押權 不動產抵押權的實現方式包括折價、變賣或拍賣該房地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該查封財產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即首封法院可以要求首先處理財產,但債權人要按照不動產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在優先受償權實現后,再清償其它債權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以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抵押,經審查構成無權處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抵押,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經審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經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權設立時財產被查封或者扣押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監管的財產抵押的,適用前款規定。
房產抵押只有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符合條件的房屋可以抵押的,抵押房屋要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而抵扣權是自辦理抵押登記后設立的。債權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行使抵押權,那么民法典中私下簽訂房產抵押合同有沒有效?
一、民法典中私下簽訂房產抵押合同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私下簽訂的房屋抵押合同,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二、抵押擔保的范圍
所謂抵押擔保的范圍,就是指抵押關系成立之后,債務人屆滿未履行債務,債權人要實現抵押權,在什么范圍內優先受償的問題。它是抵押效力問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抵押權為約定擔保物權,故抵押擔保的范圍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假如抵押合同明確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僅包括主債權而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的一項或若干項的,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一旦出現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在處理抵押物所得中,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優先受償的范圍優先受償,而不能超越約定的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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