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子對方交定金時一定要寫“定”字,因為如果寫“定金”的話,對方不要房了是不退的,如果賣方不賣給對方了的話是雙倍返還的,如果寫“訂金”的話,那對方不買了賣方是要退還的。定金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所謂定金罰則,主要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5條第三句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制度旨在擔保債權的實現,其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主要體現于上述法律關于“定金罰則”的規定上。依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時或者履行合同之前,可約定一方預先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的擔保,并依照上述規定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
1.不同類型定金的罰則適用
第一,違約定金。所謂違約定金,是指若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則其不能向收受定金一方主張返還該定金。質言之,違約定金即以定金作為違約的賠償金,其與違約金均具有間接強制債務履行的效力,且通常兼有證明合同成立即證約定金的作用。
關于違約定金的適用,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依此,該條不僅規定了違約定金的適用條件,而且但書部分對例外情況亦作了規定。概言之,僅當違約行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無法實現,即構成根本違約時,才可適用定金罰則,而在其他輕微違約情形下則不可適用定金罰則。
第二,成約定金。所謂成約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依此,有觀點認為,該種情況下定金的交付既是主合同的生效要件,也是定金合同自身的生效要件,倘若沒有實際交付定金,則定金合同不能生效。
此時,定金罰則自然無法適用,而未交付定金一方亦不必承擔定金責任,但是,由此導致主合同無法生效的,應依締約過失責任處理。不過,成約定金是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唯一未被明確可適用定金罰則的定金種類,而現今立法已不認有此種定金,亦未見其有適用定金罰則之可能。
第三,立約定金。所謂立約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合同的擔保。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依此,立約定金的目的在于擔保將來能夠正式締約,而這一目的亦為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一旦違背該義務則應當適用定金罰則。
第四,解約定金。所謂解約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為自由解除合同的制裁后果。在此情況下,給付定金一方可以放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而收受定金一方欲解除合同則須加倍返還其定金。
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17條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依此,解約定金旨在擔保當事人若無正當理由則不能任意解除合同。申言之,即便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但若其并未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亦不能主張適用解約定金,而僅可主張違約方對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而解除合同亦不適用解約定金。
2.定金罰則與違約金和賠償金的適用
首先,就定金罰則與違約金適用這一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16條作出了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依此,如若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此時,倘若一方違約,則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罰則。質言之,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享有選擇權,可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亦可選擇適用定金罰則,但二者不能并行適用,僅可擇一行使,并且,該規定的適用主要限于違約定金的情形。
不過,依據我國《擔保法》第91條的規定,定金的數額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否則,超過的部分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其次,就定金罰則與損害賠償金適用這一問題,如果選擇適用定金罰則,當約定的定金明顯高于實際損失時,當事人可以參酌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約定的定金不足以補償違約造成的損失時,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第28條的規定,如果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害賠償金的數額總和不應過分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此即意味著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以并存。
擴展資料:
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一般而言,適用定金罰則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定金合同有效;
第二,主合同有效;
第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
第四,不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具有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上述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可適用定金罰則。
首先,主合同與定金合同均有效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條件。
一方面,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其效力依主合同的效力而轉移。倘若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定金合同亦屬無效(我國《擔保法》第5條)。此時,即便當事人一方已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亦不能成立,自然無法適用定金罰則。
另一方面,依據我國《擔保法》第90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并且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申言之,定金合同既是要式合同,亦屬實踐合同,其不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且須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方可生效(我國《擔保法》第90條)。因此,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定金的實際交付期限。
依據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19條的規定,倘若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與約定交付的定金數額不一致,則視為變更定金合同;倘若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則定金合同不生效。
其次,須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何謂不履行債務?其是否僅指根本不履行,或亦包括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對此問題,我國現行法未予明確規定,學界亦存在不同的認識。如有觀點認為,定金罰則不適用于合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場合,僅在債務人拒絕履行或不能履行這兩種情況下才可適用定金罰則,抑或遲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發展到不能履行時才可適用定金罰則。
質言之,僅當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構成根本違約時,才可適用定金罰則,而在輕微違約情形下則不可適用定金罰則。
還有觀點認為,我國現行法所規定的定金只有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而導致合同解除時,才應當發生失去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效果。若當事人違約并未導致合同關系解除,僅為合同的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定金罰則不發生效力。
對此問題,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依此,有觀點認為,我國現行法規定的定金罰則,其適用并不以當事人根本違約為必要,即便一方為非根本違約,仍有適用定金罰則之余地。
對此,有觀點持否定態度,認為“定金合同具有不可分性,將定金進行分割,將嚴重損害定金的擔保功能”。
申言之,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20條規定的定金適用制度旨在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追求當事人之間的公平。
因此,“在適用時應當注意與該條第1款(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協調,當不完全履行部分對合同目的至關重要時,則不完全履行構成了部分根本違約,應當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當不完全履行未達到根本違約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不完全履行適用定金罰則應當結合個案與定金制度之目的綜合判斷。”
最后,須不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具有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我國《擔保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依此,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主債務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并無損害賠償責任,亦即其違約責任被免除,因此,旨在擔保違約不發生的定金罰則亦應被排除適用。
此外,另需說明的問題是,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是否還須不履行債務一方有過錯?對此,有觀點認為,定金罰則的適用須具備過錯要件,即當一方不履行債務乃因其過錯所為,才可適用定金罰則。而當雙方當事人均存在過錯,則不應適用定金罰則。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定金罰則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