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定金的適用關系
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同時適用。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由于定金和違約金都是合同預先約定的、在一方違約的情形下應向對方作出的補償性給付,二者均以金錢為主要給付方式,皆對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守約方僅能夠選擇對方雙倍返還定金或者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與此同時,為了保證守約方的利益,《民法典》吸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定金與賠償損失之間關系的規定,在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時,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損失。
定金罰則與賠償損失能并用嗎
法律分析:定金與違約金不可并用。現實中,我們和對方簽署合同時為了預防對方出現違約,可以在合同中寫入定金條款,同時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還可以寫入違約金條款。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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