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考試輔導:定金的概念和種類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履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合同訂立后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雙向性。
(2)定金交付后即轉移所有權。
(3)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定金擔保以定金交付為成立要件。定金未交付,僅有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擔保。
定金主要有以下種類; 考試大助你成功
1.立約定金。立約定金是在合同成立前支付的擔保訂立合同的定金。
2.成約定金。成約定金即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定金未交付,合同不成立。
3.證約定金。證約定金即作為合同成立證明的定金。定金的交付對合同的成立僅起證明作用。
4.違約定金。違約定金即作為合同不履行時的預定賠償金的定金。其充分體現了定金的擔保作用。
5.解約定金。解約定金即以接受定金制裁為條件而獲得解約權的定金。當事人解除合同時,應按定金法則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定金的性質一般為違約定金,但在法律無相反規定的前提下,可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定金的性質。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即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定金的交付。
什么叫定金?定金在時間上有什么規定?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二、定金的特征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種金錢擔保方式。 其擔保性體現在體現在法律對定金罰則的規定上( 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定金是通過給付行為設定的。 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須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約定。 當事人要么明確約定其給付的金錢為定金,要么約定了定金罰則的實際內容,否則不構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 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定金的分類 1 、訂約定金 訂約定金,又稱為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為適用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 、成約定金 成約定金,謂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見有“定金罰則”,故實際非債的擔保。)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 、解約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 3.1解約定金的實質在于給予合同當事人于放棄或者加倍返還定金等條件下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3.2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定金的,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該合同不能強制實際履行。 3.3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3.4定金處罰不排除損害賠償,在守約的當事人損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況下,承擔了定金處罰的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5、證約定金 證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證明的定金。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系。《擔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沒有對證約定金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司法實踐認可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為主合同業已經成立的證據。事實上,證約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數情況下,定金的證約性質不因當事人專門約定而產生和獨立存在,而是由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所派生。 四、定金的性質的確定 1、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于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后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 2、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 3、當事人未對定金性質作出約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推定該定金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質。根據《擔保法》規定的立法精神,我國的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應當為違約定金。 五、定金的數額 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過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2、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 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定說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六、定金罰則 1、定金罰則具體內容 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2、定金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2.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 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2主合同必須有效。 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2.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3、《擔保解釋》對適用定金罰則的幾種特殊情況作出的規定: 3.1視為不履行被擔保的債務的情況。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定金罰則。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七、定金與其他擔保的區別 1、目的不同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擔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確保債權人一方的利益,對債務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擔保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2、法律效果的區別 2.2.1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2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3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性質不同 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其他幾種擔保都不具有懲罰性。 八、定金與相關問題研究 1、雙方違約時定金罰則的適用 1.1 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在一個合同關系中,負有對待給付的雙方當事人,都分別違反合同規定,破壞了合同雙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應當各自承擔責任的情形。 1.2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中,如果一方違約屬于法定或者約定的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項違約,則僅就前者單方適用定金罰則,對后者可以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雙方違約均屬于法定或者約定的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則對二者均適用定金罰則,即一方喪失定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相互抵消后,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1.3實務中,在處理上述問題時,應當注意區分雙方違約和抗辯權的適用,防止將成立抗辯權的單方違約誤判成為雙方違約。 2 、定金與違約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 2.1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因此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只能選擇適用。 2.2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并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于違約方過于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3 、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責任,兩者應該區分開來。如果一方違約造成實際損失,另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但是適用定金罰則和損害賠償的總值不能大于標的物的價金總和。 4、一方在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否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 如果該定金的性質屬解約定金 ,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就不能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但如果屬違約定金、訂約定金或成約定金,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就還可以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 九、定金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定金與保證金 1.1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 1.2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 1.3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其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而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價)。而這些功能是保證金不具備的。 1.4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于債務額,并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 2、定金與預付款 2.1預付款概念 預付款是產品或勞務的接受方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價金或勞務報酬。.實踐中,訂金、預付金、誠實信用金等都是預付款的種種別名。 2.2兩者的區別 2.2.1預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將這一數量的款項作為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所以,預付款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定金則不然。 2.2.2定金的給付時間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訂立(即合同預約階段),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而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后才能要求給付。 2.2.3定金的作用在于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在買賣合同訂立前,一般就約束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訂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雙方當事人進入合同的實質履行階段。但就預付款而言,合同無效或者出現違約事由時,退還相同數額即可,其不具有懲罰的性質。 2.3如果給付的意思不明確或依法不能認定具備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的,應該推定為預付款。 3、定金與違約金 3.1違約金的概念: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當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 3.2區別: 前者為擔保方式,后者為違約責任。 十、定金小結 1、 定金種類:違約定金、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證約定金 2、 定金特征:要式(書面)、要物 3、 定金數額:≤20% 4、 定金罰則:違約(根本違約、不完全履行-比例)、拒絕訂立、解約 5、 定金判斷: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 十一、定金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解釋》 六、關于定金部分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條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條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定金是什么
定金是什么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散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分類介紹
1、訂約定金
訂約定金,又稱為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為適用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成約定金
成約定金,謂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見有"定金罰則",故實際非債的擔保.)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
3.1解約定金的實質在于給予合同當事人于放棄或者加倍返還定金等條件下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3.2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定金的,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該合同不能強制實際履行.
3.3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3.4定金處罰不排除損害賠償,在守約的當事人損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況下,承擔了定金處罰的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5、證約定金
證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證明的定金.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系.《擔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沒有對證約定金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司法實踐認可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為主合同業已經成立的證據.事實上,證約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數情況下,定金的證約性質不因當事人專門約定而產生和獨立存在,而是由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所派生.
定金是什么?通過小編本文的分享,相信大家對于定義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認識,而它的分類隨著合同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五個種類,詳情同樣也整理到了上文中,大家在學習之后一定會有更深的理解,感謝大家,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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