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租期沒到,房東賣房時可主張優先購買權,若租戶放棄優先購買權,認可根據租賃合同繼續居住,具體搬離時間以合同約定為準或雙方協商。
一、作為租戶,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住房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關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同等條件”和出租人“通知”義務如何理解?
同等條件: 主要指房屋轉讓的價格、價款支付方式等。
出租人通知義務: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時,應當告知租賃房屋轉讓的事實、時間及具體出賣條件。出租人雖然通知承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事實,單位告知具體出賣條件或告知內容不真實、不全面,或這在出賣條件發生變化后未及時告知承租人的,應當認定其未履行通知義務。
二、不主張優先購買權,還能繼續住嗎?
租戶不主張優先購買權,應該配合房東簽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若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業主無權強制租戶搬離。
合同尚未到期,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租戶有權利繼續居住。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若合同沒有明確表明“甲方(出租人)因房屋已出售,乙方(租戶)需提前退租” 等相關條例,即使房屋出售了,新業主也不能強制租戶搬走,建議雙方協商解決搬離時間。
注:若租戶所租住房轉租出去,則承租人不再享有優先購買權,租戶(次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該內容只在北京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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