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辦理房產公證的,應當向房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并按照公證機構的要求,提供身份資料、房屋產權證書等相關資料,由工人人員對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進行核實,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公證機構會在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當事人也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法律分析:申辦二手房合同公證,應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提出,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如果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應提供授權證書。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處公證。如果申請人居住國外,要提供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代理,并提供來往書信。房產所有權證。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賣房申請書和評議房價單等。房屋買賣合同草稿。如果房產屬賣房人與他人共有的,應提供其他房產所有權人同意賣房或放棄產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是單位買房或賣房,就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公證員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可以保證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完善合同條款,保障《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房屋管理法規的貫徹執行,預防、減少房屋買賣糾紛,維護房產市場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制止欺詐、強迫或高價倒賣房或以賣房為名變相買賣土地等違法行為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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