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貼現是應收和應付票據的貼現。
是指資金的需求者,將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或短期債券向銀行或貼現公司要求變成現款,銀行或貼現公司(融資公司)收進這些未到期的票據或短期債券,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給現款,到票據到期時再向出票人收款。
應收票據貼現利息與貼現實得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貼現利息=票據到期價值×貼現率×貼現期
實得金額=票據到期價值-貼現利息
擴展資料: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是指客戶(持票人)將沒有到期的票據出賣給貼現銀行,以便提前取得現款。一般工商企業向銀行辦理的票據貼現就屬于這一種;
轉貼現是指銀行以貼現購得的沒有到期的票據向其他商業銀行所作的票據轉讓,轉貼現一般是商業銀行間相互拆借資金的一種方式;
再貼現是指貼現銀行持未到期的已貼現匯票向人民銀行的貼現,通過轉讓匯票取得人民銀行再貸款的行為。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一種信用業務,是中央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而運用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
商業匯票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并填寫貼現憑證,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承兌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二)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
(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開立有基本帳戶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
貼現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具有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
貼現申請人在提出票據貼現的同時,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復印件或其它能夠證明票據合法性的憑證,同時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如發貨單、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復印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票據貼現
應付票據貼現(discount on notes payable)亦稱應付票據折價。企業因借款而出具不帶息票據,銀行按市場利率預告扣除借款利息后,企業實際取得的借款金額(即票據的現值)與票據面值的差額。應付票據貼現應在票據的一年續存期內分期轉作利息費用,通常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應付票據貼現”賬戶是“應付票據”的抵消賬戶,在期末資產負債表上,“應付票據貼現”的未攤銷余額應作為“應付票據”的減項列示。
但在我國,受票據法限制,不能自行進行應付票據貼現,僅有少數企業采用與或關聯關系互開票據進行變通的手段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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