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范圍包括哪些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范圍包括:戶籍管理工作、公共秩序管理工作、特種行業管理工作、民用危險物品管理工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工作、邊防工作、外國人管理和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國家為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治安而進行的行政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原則:
(一)一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合適的,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以及賭博的除外。
(二)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由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
(三)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重大復雜案件的,上級公安機關可直接辦理或指定管轄。
(四)鐵路,港行,民航,森林公安機關管轄其轄區內的治安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治安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主觀: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的,為第二十五條。具體條文如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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