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分家怎么分
法律分析:1、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2、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土地分割規定
農村家庭土地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宅基地屬按戶申請,所有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正確確認家庭成員每個人的房屋產權的具體份額,還需明確建房申請人、《宅基地使用證》登記人與房屋產權之間的關系。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一、農村家庭土地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農村家庭土地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宅基地屬按戶申請,所有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正確確認家庭成員每個人的房屋產權的具體份額,還需明確建房申請人、《宅基地使用證》登記人與房屋產權之間的關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所以農村宅基地政策實際是各省市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對農民居住用地權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論貧富按人定量,通過造房用地的審批以保障每個農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屬國家對農民居住權的基本保障。 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只有戶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備建房用地申請條件,并在政府審批時被計入宅基地計算面積的申請人,都應當與《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一樣,屬于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共同享有人。 登記人與其他合法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二、一個簡便的方式:家庭內部訂立分家析產協議 1、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依法受法律保護。如果怕以后有麻煩,公證一下更好;如果對法律不太懂,請個懂法律的,寫個協議。將來如果有糾紛,法庭審理時,這個協議是最有力的證據。 2、也可以依分家析產協議,到房屋管理部門,分別辦理各自的產權證。不便各自辦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注明各自的份額。 本人有三兄弟,農村的老房子,就是這樣分家的。三、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性質和特點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體土地,是由國家通過政策審批無償分配,無需納稅,也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農民的房屋雖屬公民的合法財產,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產權性質和法律地位有別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鎮私房,缺乏市場準入資格,屬于限制市場流通的準產權。 1、農民住房產權的合法成立,除必須有經批準的宅基地使用權外,還涉及具體的批準建房面積權。 現行農民建房政策是按戶按人口批給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凡超過政府批準建房面積違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罰款等處理而予認可的外,都屬違章建筑而不能在法院審判中作出產權確認。對該部分違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歸屬作出裁決。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建房面積這兩項權利在所有申請人之間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與否、出資與否,屬平等按份享有。 2、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而發生財產權屬爭議時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權、建房面積權、建設資金的投入 現在批到宅基地才是關鍵,到底誰出錢反而是其次的,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則! 當前,在農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權、面積權的重要性早已優先于建房的出資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員中確認農民住房產權時,應當承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者雖未具體出資,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建房面積權,因此所建住房產權中也應當含有他的權利。當然在產權的具體份額上,還應當按出資與用地權、面積權兼顧的原則加以確認,與出資者之間在房屋產權分配上有較為合理的區別。 農村家庭土地一般指的就是宅基地,由于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屬性,其土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的,所以不存在像商品房那么進行自由的商業交易,只能通過繼承的方法來繼續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司法實踐中,農村家庭土地財產分割應當在同一家庭內部進行,一般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
農村房產證分割給父母如何分
父母的房產分給子女, 因是直系親屬,參看過戶的兩種方式:
一、若是子女以后不賣的話,建議走分家析產的程序,寫一份分家協議書(或到房管部門要一份),讓父母所有家人簽字同意析產到子女名下,只需交納手續費(每平6元和工本費80元);但以后出售時需要交納20%所得稅。
二、若子女以后賣的話,建議現在走買賣過戶程序,父母是賣方,子女是買方,費用如下:
要根據評估價格、是否滿五年、房子是否父母的唯一房子后對號交納:
1、測繪費1.36元/平方;
2、評估費0.5%(評估額,允許浮動);
3、契稅評估額初次90平內1%、90平~144平內1.5%,超過144平或非首次3%,買方繳納;
4、所得稅按全額的1%由賣方承擔,若是五年外的唯一普通住房減免;
5、交易費6/平方,雙方;
6、工本費80元,買方(工本印花稅5元)買方;
7、營業稅5.6%,普通住房若滿2年可減免。
農村責任田在分家析產里.嗎
法律主觀:
一、分家析產的法律性質對于分家析產的法律性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理論探討也不多見,多為由審判實踐判定的個案。目前學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分家是一種贈與行為,即父母將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另一種觀點認為,分家是對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應當認為分家是贈與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兩種法律行為的結合。根據實際情況,分家是原來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中的家庭成員之間,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的家庭,而將原有家庭財產分割后歸各個家庭所有的一種法律行為。至于財產所有權如何變更,則根據財產所有權原有的狀況,發生贈與或分割的問題。如果用于分家的財產屬父母所有,則屬父母對其所有的財產以贈與方式處分的問題;如屬家庭成員共同所有,則屬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如家庭財產中既有父母所有的財產,又有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則贈與、分割均包括在內。二、農村分家析產存在的問題1、分家析產難以做到絕對公正。分家析產受家庭財產屬性形態所限,如房屋作為不動產,在分割時受其所處位置、樓層、分割時間等因素,要想做到絕對公平,很不現實。在農村分家時,父母往往擁有很大的決定權,有時在父母看來很公平,但子女認為不公、兄弟反目成仇的實例很多。如管理區一辦事處的蔣姓家庭,父母在分家時,將兩處不同地點的房屋分給兩個子女,老大分得的房屋因高速公路拆遷分得了一筆不少的拆遷費,老二因此心生不服,認為父母不公,要求重分,后經我庭工作人員做了大量的勸說工作,才平息此事。2、侵害女兒的合法權益大量存在。受封建思想的影響,農村中重男輕女現象依然存在,把女兒當作“撥出去的水”。在贍養問題上一般不要求女兒承擔贍養義務,但在分家析產時也把女兒排除在外,不分給女兒財產,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權益。3、個人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沒有厘清。分家析產只能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體財產不在分割范圍之內。但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在分家時往往將父母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共同財產混為一體,沒有正確區分“個人贈與”與“析產”。4、財產贈與手續不完善。農村父母與子女分家主要通過自家親屬或家族長輩擔任“中間人”或“見證人”來進行。分家時,召開家庭會議,按照父母意愿將家庭財產分給子女,或由父母與子女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然后起草分家協議,父母、子女以及中間人在協議書上簽字,付諸履行。分割動產(如房產)沒有到相關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間一久,容易出現反復。三、處理農村分家析產糾紛的對策1、加強法律宣傳,弘揚道德觀念。針對農村大部分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相關部門要加強法制教育,促其學法守法,同時要加強道倫理德觀教育,提倡尊老愛幼這一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督促當事人在“分家”后,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2、堅持“能調則調”原則,著力化解矛盾糾紛。針對此類矛盾糾紛特點,充分利用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關系,邀請其他未涉案家庭成員、村民委員會干部等加入到調解中,遏制矛盾升級,將矛盾化解在村社。3、兼顧法律與習俗,找準利益平衡點。對于分家析產這類案件,辦案法官一定要兼顧法律與民間傳統習俗,力求在審判中找到兩者之間的平衡點,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公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當事人之間都具有血緣關系或親屬關系,一旦處理不當,會激化親人和家庭之間的矛盾,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在處理該問題時應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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