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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全部,我在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1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祖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利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仿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斯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人
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
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仿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
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 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
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 消費才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四十五條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并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八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仿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了,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經濟法全文

要全文
  第一章.競爭法
  競爭法是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三者相比較,《反不正當競爭法》更重要一點。(2004年司法考試中后兩者沒有出現考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出了一個三分的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
  該法可以以“哪一種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屬于哪一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主線來具體掌握。
  關于競爭法部分,目前我國商務部正在加緊進行反壟斷法的立法,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密不可分。因為標準意義上的競爭法即是由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部分所組成的,而我國目前并沒有出臺反壟斷法,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其他法律如《價格法》等,其中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里就存在部分反壟斷的法律規范。這也可以解釋一些通用的競爭法的教材中,把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分為“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個部分。其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實際上即應是對壟斷行為的調整。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本部分的重點,具體如下:
  ①市場混淆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是關于第二種表現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此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應注意關鍵詞“知名商品”,并應掌握關于“知名商品”的界定的問題。第5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與《公司法》中關于“公司名稱專用權的保護”的問題相呼應。
  ②商業賄賂行為。第一,回扣、折扣和傭金是不同的。回扣是違法的,而折扣和傭金是法律允許的。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此處的“其他手段”,不僅僅指提供金錢,還包括提供免費項目等手段。
  ③虛假宣傳行為。此種行為應注重分析何謂“引人誤解”。另外,注意此處與《廣告法》相結合的知識點,即在何種情況下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④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此種類型的構成條件是:一是要求有商業秘密。二是有不正當的行為,關于不正當行為的具體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三是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后果。
  ⑤低價傾銷行為(或稱“低于成本價銷售行為”、“掠奪性低價行為”)。需要考生注意:不是所有低于成本價銷售的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必須是要“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為前提。關于此種類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題點:如銷售鮮活的商品、季節性降價等。
  ⑥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第一,有獎銷售行為在我國是法律所允許的。第二,我國法律禁止的是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虛假的有獎銷售”和“抽獎式銷售中的巨獎銷售”。另外,需要考生明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是“經營者”的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獎銷售行為。
  ⑦詆毀商譽行為。例外情形是新聞單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時,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而不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對于新聞者來講,其與消費者之間不是競爭的關系。
  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部分,立法重點并不是在民事責任上,而是在行政責任方面。應注意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三種行為是沒有行政責任條款的,即低價傾銷行為、搭售行為和詆毀商譽行為。
  《拍賣法》
  本部分在司法考試中最典型的出題方式是“依據拍賣法,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不正確的)?”
  重點內容是拍賣規則,尤其是拍賣法的特有規則。
  一些細小的知識點:法定公物的拍賣;拍賣企業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00萬元人民幣;在拍賣活動中有三方當事人——拍賣人、委托人和競買人,需要注意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及三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
  “瑕疵請求規則”——是拍賣規則中最重要的規則。其強調的是當拍賣物出現瑕疵時,由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委托人和拍賣人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如經過展示的或拍賣物有明顯瑕疵等情況競買人喪失請求權。
  關于拍賣法特有的規則,還需要掌握底價規則、價高者得規則及禁止參與競買規則等。
  《招標投標法》
  重點掌握:必須招標的范圍。
  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其發出即生效。
  在招投標的過程中關于分包的情形,及責任承擔的問題。關于本部分法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規則,就分包項目這一部分出現的責任承擔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分包人,也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責任。
  第二章消費者法
  本章由兩個部分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關于二者的區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的對象是確定的,貫徹特殊保護原則,是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法律,其立法主旨在于消費者的受損權益如何救濟,而不是具體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因此,只有是消費者的身份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主體上的限制,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均可適用。其立法主旨在于產品責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以及對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濟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本部分重點在消費爭議的解決的問題。
  ①消費者的界定。作為自然人,必須是依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形才適用該法。例外是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也參照該法來執行。
  ②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個特別保護法,因此在法條構成中,消費者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經營者只有義務沒有權利。這并不是說在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沒有義務、經營者沒有權利,而是因為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已經做了具體的規定。
  ③在經營者的義務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經營者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若作出了不利規定,則規定也是無效的。
  ④消費爭議解決的問題。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輕微后果,如商品不符合質量,可以通過退貨等方式解決;另一種是造成嚴重后果,即對其他財產或人身造成了損害。第一種情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而對于第二種情況,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害的,則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另外,營業執照、展銷會、柜臺出租、虛假廣告等情況下所產生的消費爭議的解決也是司法考試重要的出題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⑤關于“三包”的規定。
  ⑥雙倍返還。此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經營者有欺詐,二是提出要求的主體必須為消費者。
  《產品質量法》
  最重要的是產品責任的承擔的問題。
  ①產品的涵義。
  ②生產者和銷售者對于產品質量的具體義務的種類。這些義務包括產品質量的內在要求如安全性、實用性、明示性等。另外還包括包裝標識義務、不作為義務等。
  ③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時,有兩種路線:一條路線是從責任的分擔的角度來看,即當產品責任發生的時候,關于責任的分配遵循“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銷售者的過錯責任”兩個原則。這里需要重點掌握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除外情形(如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所存在的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等)。
  另一條路線是從受害者的權益救濟角度來看,存在多重的救濟途徑,既可以找生產者要求其承擔責任,也可以找銷售者。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在修訂的過程中,增加了兩個連帶責任的主體——產品質量責任的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如果產品質量的認證機構不履行其法定義務,對因其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其要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和保證,而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和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銀行業法
  《商業銀行法》
  (所謂的商業銀行,是指國家要進行特別監管的特殊的金融企業。)
  ①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②商業銀行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在我國現行體制中,對商業銀行進行管理的機構有兩個,一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二是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考生應理解二者各自所監管的范圍。
  ③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是三大業務——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其中中間業務的風險性不是特別大,因此相應的法律規制也少一點。而在資產業務與負債業務中存在一個重要的規則——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主要是為了滿足審慎經營的要求。為了保障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因此會對銀行的特定業務有一些要求,目前在《商業銀行法》里強調: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的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依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處分。
  ④商業銀行的接管。這不是一個破產前的必經程序,但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因此接管的條件、目的和法律后果需要重點掌握。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①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分權。
  ②監督管理的對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③《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非常明確的規定了監管機構的審批時限。此為立法上的一大進步,防止濫用監管權力。
  ④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關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里確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特別的監督管理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強制整改的措施”——第3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資產轉讓;(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六)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本措施說明我國法律在公權力介入時,不再單單是傳統上的罰款。
  本章法律責任的問題需要將《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聯合起來掌握。
  第四章證券法
  《證券法》
  與《公司法》的結合的問題。關于股票、債券的發行,股票的上市、暫停和終止,在《公司法》均有規定,而沒有關于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因此《證券法》中關于證券交易行為的規范,是需要掌握的內容。
  關于《證券法》的修訂。一是第28條(“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二是第50條(“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準。”)
  重點掌握:①證券機構。一是證券交易所,在我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會員制的事業法人。二是證券公司,注意區分綜合類的證券公司與經紀類的證券公司在設立的條件、業務范圍上是不同的。
  ②證券的發行的行為。《公司法》上已經有所涉及。在發行過程中,對于律師事務所而言,其相關的證券業務及行為不當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我國是不允許發行人自己發行證券的,一定要承銷發行。在承銷的過程中,有一個期限即代銷包銷最長不得超過90天。
  ③證券的交易行為。首先應明確掌握受到限制和受到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確定,不同的機構和人員受到的限制和禁止是不同的。比如對于證券交易所的人員,是禁止其進行證券交易的,而對于證券中介機構人員來講,是限制交易時間的交易。另外,大股東的短線交易是很重要的出題點,法律不允許大股東在買入6個月以內再賣出或出賣后6個月以內再買入,否則要承擔一個法律后果——公司的歸入權。其次是證券的上市。重點掌握債券的上市條件。再次,關于上市公司的收購制度。立法實質上是鼓勵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但是反對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來做不良的行為。因此應掌握收購不同比例時相對應的不同的規則。
  第五章財稅法
  財稅法由稅法(又分為稅收程序法與稅收實體法)、會計法及審計法組成。
  稅法
  稅收實體法涉及各種稅種,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重中之重又是個人所得稅,因此,關于個人所得稅里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稅收減免等等應注重掌握。關于稅收程序法里,主要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其重要的知識點為:①在該法修訂以后,一個重要的知識點“納稅人繳納的稅雖然是無償的,但是納稅人在整個稅收征納的過程中是有權利的”。②注意掌握稅款征收中的基本制度,如征納期限制度、應納稅額的確定的制度、稅款征收的保障制度等。③在該法修訂后,加了一個“稅收優先權制度”,其具體的內容為:稅收優先于普通的債權,在特定的情況下優先于有擔保的債權。優先的程度為: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來執行。
  會計法
  重點為會計核算的要求——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的處理問題。
  審計法
  隨著我國審計風暴的來臨,審計法可能會受到司法考試的關注。
  重點掌握審計法的調整范圍、審計機關的職權及在特定情況下的審計程序。
  第六章勞動法
  重點問題:①勞動法的適用問題。②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同的。勞動者享有更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而用人單位的解除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③勞動爭議仲裁和仲裁法里的仲裁是不同的。勞動爭議的仲裁主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的,因此仲裁法中的一些仲裁規則是不能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適用的。
  重要的知識點:①勞動法的適用范圍。②勞動能力的問題。凡是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人。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中關于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與合同法所規定的大致相同。注意:在勞動合同中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款是無效的。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要準確記憶具體法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糾紛處理問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中,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是很重要的考點。④勞動法中的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形式本身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效力。關于集體合同的生效,強調的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⑤勞動基準法。掌握休假的種類、加班加點時工資的支付。在工資的法律制度里,需要掌握工資的支付保障,如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支付、對待扣工資的嚴格法律限制等。⑥勞動保護法。重點為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⑦勞動爭議。先仲裁后訴訟。需要重點掌握勞動爭議仲裁與仲裁法里的仲裁的具體區別,以及在仲裁時間上的限制,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等等。
  分析2004年司法考試中經濟法部分所涉及的知識點,有兩個部分考查的最多,即銀行業法(其有《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勞動法。究其原因:第一,銀行業法是新法,且在2004年我國整個銀行業的監管體制進行了一個重大改革,并出現了一個新型的監管的模式。這也提醒考生,出現變化的法律,或者已經出現變化但司法考試沒有考過的法律,均是復習重點。第二,勞動法雖然不是新修改的法律,但是其與2004年整體的社會大環境有很密切的關系,以人為本,尤其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的問題,引起了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而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弱者是勞動者一方,因此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就是一個非常敏感的、重要的問題。
  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本章實質是兩個法律,但是卻密不可分,原因就在于我們國家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所有權是分離的。
  《土地管理法》
  ①土地的所有權。我國土地是公有的,一種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一種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對于國有土地,需要掌握哪些土地是屬于國家土地的。對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三個不同的所有權的代表,即由村、村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來代表。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受到國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國有土地取得使用權的方法是兩種,一種是出讓,一種是劃撥。出讓的方式、期限,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限制,如何取得劃撥的土地等問題需要掌握。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是按用途來確定的,土地的用途不同,取得的方式也不同,(耕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復習的重點。
  ③建設用地的管理。所謂的建設用地的管理是指當要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開發,將其變為建設用地時,則會涉及到國家征用的問題。必須由國家來征用的,在征用的過程中,實際上涉及到國家利益和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尤其是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在土地的征用過程中,怎樣保護農民的權益問題是現在引起各方關注的一個很重要的焦點,所以此部分一定要了解在征地的過程中,國家建設用地的批準權限,以及關于征地的嚴格的程序規定,需注意的是:在特定的過程中,由于土地是公有的,所以政府實際上擁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的權利。
  關于土地糾紛的解決,需掌握的是:土地糾紛在確權行政爭議上,主要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處理;但在土地侵權糾紛上,它實際上是因侵權而引起的一個民事糾紛,這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是幫助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因為糾紛本身的性質是侵權糾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當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屬問題解決了之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來說就會比較容易掌握了,最重要的知識點是:哪些房地產不得轉讓,尤其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什么情況下不可以轉讓,即不符合法定條件時,比如未交出讓金等;此外,不允許炒賣地皮。
  在整個的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于未向國家交足出讓金或者未交出讓金,在獲得后若想進行開發經營以盈利,則在這個過程中所獲得的土地的收益部分,必須上繳給國家,此處涉及到國有資產或者國家權利的保護問題。此外,在復習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法條時,還應注意的是房和地,雖然它們是一個土地的使用權,但它們是合并在一起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主體。
  第八章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變得越來越重要,但是環境保護法本身可考的條文不是特別多,因此它的重點內容特別容易勾畫出來,準確來講,本部分最重要的內容就是環境特殊侵權責任,此外還應注意環境糾紛的解決問題。
  1、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環境保護法確立了非常多的制度,比如環境規劃的制度,清潔生產的制度,對此至少要了解哪些制度屬于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在對這些制度基本了解的情況下,重點掌握: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2、環境法律責任問題。在這里常被考的知識點是環境民事責任。環境民事責任作為一個特殊的侵權,它是一個嚴格責任,這意味著它不問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環境民事責任的要件是:實施了侵害行為,發生了損害后果,行為和后果之間有一個因果關系。至于主觀的過錯狀態在此不考慮,從另一個角度上來講,嚴格責任意味著行為人不能隨便的免責,其主觀有沒有過錯,不會成為免責的條件,必須有法定的免責情形。對于環境民事責任,法定的免責情形主要是:①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并且行為人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的。②受害人自我致害的。③第三者過錯的。由此可知行為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在什么情況下必須要承擔責任,注意掌握上述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3、由于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本身具有一些特有的專業性、知識性問題,所以在一些環境民事糾紛中,它也會做一些調解,如同土地侵權糾紛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做的調解工作;但是它的調解結論,調解過程不是必經程序,也不是最終程序,其調解結論也沒有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人對其調解不服,則可以提起的是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
  另外在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環境民事訴訟的時效是3年,且在環境民事訴訟里常會出現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等情形,總之我們應注意把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和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結合在一起來掌握、運用。

什么是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品?

《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擴展資料

工業產品的質量特性,有一些是可以直接定量的,如鋼材的強度、化學成分、硬度、壽命等。它們反映的是這個工業產品的真正質量特性。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質量特性是難以定量的,如容易操作、輕便、舒適、美觀大方等。

這就要對產品進行綜合的和個別的試驗研究,確定某些技術參數以間接反映產品的質量特性,國外稱之為代用質量特性。

不論是直接定量的還是間接定量的質量特性,都應準確地反映社會和用戶對產品質量特性的客觀要求。把反映工業產品質量主要特性的技術經濟參數明確規定下來,形成技術文件,這就是工業產品質量標準(或稱技術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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