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罪的立案標準: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應當立案追訴。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較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的規
定,騙取貸款罪涉案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達到以上兩個數字的80%且多次騙取貸款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臺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騙取貸款罪立案追訴:
第一、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第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第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第四、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騙貸罪即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為:(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 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量刑標準為:(1)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第二十七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 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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