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易稅征收標準
一、土地交易稅征收標準是什么
1、土地交易稅征收標準如下:
(1)營業稅及附加,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2)印花稅和契稅,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按成交價格繳納3%的契稅;
(3)土地增值稅,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二、土地使用權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1、國家重點扶持的各個行業需要建造基礎設施的;
2、城市的一些基礎設施用地或者是公益事業用地。
土地轉讓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土地轉讓需要繳納的稅費具體如下所述:
1、營業稅
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5%稅率計算繳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城建稅的稅率。納稅人在市區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為5%;不在上述地區的為1%。教育費附加的征收標準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為2%。
3、土地增值稅
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4、所得稅
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差價的20%。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
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元;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按合同載明轉讓金額0.5‰繳納。
6、契稅
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出售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土地使用權贈與、交換按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核定金額的3%繳納。
土地轉讓稅費一般是多少:
關于土地轉讓稅費,一般以交易額為準,如果交易額在45萬元,則要交6萬左右的稅費。當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則按一定的稅率按年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
《土地出讓暫行條例全文》
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土地契稅的新政策有哪些
小編了解到,近年來,土地契稅的新政策不斷推出,那么,大家對于土地契稅的新政策了解嗎?土地契稅的新政策有哪些,小編將為大家一一解答。
一、土地契稅的新政策依據
1.國家法律法法規規則,土地歸于國家所有,只要國家將土地出讓后,受讓人才能獲得土地運用權,而你采購的公家房子的土地本來是政府劃撥的,所以需求補繳土地出讓金后才可以轉讓。所以按理來說補繳土地出讓金是本來房產所有者的事,出讓金的核算是現行所在地段的商場地價,減去本來劃撥土地時的費用差價來核算,并且對土地出讓的價款需求交納土地出讓契稅,稅率為3%-5%由所在地的省級斷定。以上費用從理論上說是需求原房產所有者交納的。
2房產轉讓過程的稅收。房產轉讓轉讓方和受讓方兩邊都需求交納有區別的稅收。
轉讓方應當交納的科收有:經營稅及其附加,約占5.5%左右,土地增值稅(理論上是按清算增值有區別程度及應科率征收,),還需求交納所得稅和印花稅等。
轉讓方需求交納的有契稅1%-3%規模內。
二、土地契稅的有關稅收新政策
1、個體所得稅(賣方)
對個體住所轉讓所得征收個體所得稅準則上施行核定交稅,核定交稅的份額暫按1%斷定。對個體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僅有日子用房獲得的所得免征個體所得稅。對出售自有住所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交稅人不再減免個體所得稅。
方針根據:
(1)《關于調整房地產買賣環節契稅個體所得稅優惠方針的通告》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住所轉讓所得征收個體所得稅的有關疑問的通告》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體出售住所所得征收個體所得稅有關疑問的通告》
2、經營稅及城市保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賣方)
個體將采購未到2年的住所對外出售的,全額征收經營稅;個體將采購2年以上(含2年)的住所對外出售的,免征經營稅。
方針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所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買賣環節契稅經營稅優惠方針的通告》
3、土地增值稅(賣方)
對個體出售住所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方針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買賣環節稅收方針的通告》(財稅〔2008〕137號)
4、契稅(買方)
對個體采購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2套以內(含2套)(家庭成員規模包含購房人、愛人以及未成年后代,下同)住所,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對個體采購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僅有住所,減按1.5%稅率征收契稅;對個體采購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進性住所(指已具有一套住所的家庭,采購的家庭第二套住所),減按2%稅率征收契稅;對個體采購3套以上(含3套)住所的,一概按江蘇省原定3%稅率征收契稅。產品住所以房地產主管機構契約鑒證時刻為準,存量住所以房地產主管機構契約注冊受理時刻為準。
方針根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所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買賣環節契稅經營稅優惠方針的通告》(財稅〔〕23號)
(2)《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本地稅務局江蘇省住所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我省房地產買賣環節契稅個體所得稅優惠方針的通告》(蘇財稅[201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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