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保障廳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晉政發[2008]32號
頒布時間:2008-11-14發文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省勞動保障廳《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1992年以來,我省各地陸續開展了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愿繳費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并取得一定進展。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發〔2008〕1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晉發〔2008〕11號)要求,就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型農保)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新型農保制度要與我省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以保障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為目的,以規范管理和優化服務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蓋農村適齡人口為工作任務,逐步建立“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能轉移、可持續”的新型農保制度,實現農村居民老有所養。
(二)基本原則。新型農保制度要堅持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合理確定籌資額度和保障標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農民自愿參保的原則,在體現公平的同時,建立激勵機制。
(三)目標任務。新型農保試點要在堅持基本制度的框架下,因地制宜,穩步推進。新型農保工作發展任務目標為:2008年啟動試點,從2009年開始逐年擴大試點,爭取2012年試點縣(市、區)適齡參保人數達到50%以上,2015年覆蓋所有縣(市、區),適齡參保人數達到80%以上,2020年基本實現全覆蓋。同時,鼓勵各市選擇有條件的縣(市、區)擴大試點范圍,加快建立新型農保制度。
二、參保范圍和資金籌集
(四)參保范圍。本省農村適齡(16周歲以上未滿60周歲)居民,均可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保。
被征地農民和農民工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資金籌集。新型農保制度實行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制度,資金通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方式籌集。新型農保基金由個人賬戶基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
個人繳費與有條件的地方政府、村集體(或其他經濟實體)的繳費補助計入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在積累期內,按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實行分段計息,年內以單利計息,逐年以復利計息。
政府補貼部分計入基礎養老金,納入當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六)籌資標準。個人賬戶基金,由農村適齡居民按不低于本縣(市、區)上年度人均純收入5-10%的標準繳費;有條件的村集體(或其他經濟實體)可對參保農民給予一定數額的繳費補助。基礎養老金,由省、市、縣三級政府共同分擔,自試點開始,參保的農村適齡居民,在其繳費達到規定標準和年限的條件下,確定為每人每月30元;繳費每滿一年,基礎養老金增加1%.對于試點開始時已達60周歲以上的農村老年居民,按每人每月30元確定。基礎養老金由省、市、縣按1∶1∶1的比例分擔。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水平,并對計劃生育優待戶等特殊群體給予照顧,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承擔。
鼓勵經濟條件好的地方,在確保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配套發放的同時,對繳費期的參保農民給予酌情補助。
三、領取條件和享受待遇
(七)領取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農保待遇。
1.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自試點開始,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額繳納保險費的。
3.未按上述規定繳費年限繳費的,可延長繳費期5年。如繳費年限仍不滿上述規定,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保險費的。
對未享受過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已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取得社會保險資格后,方可從試點開始時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八)待遇支付。參加新型農保到齡領取待遇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兩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計發月數(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計發)。
基礎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每人每月30元與按繳費年限增加部分之和〔30+(30×1%×繳費年限)〕。
自試點開始已滿60周歲及以上的農村居民,未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政府按月支付30元基礎養老金直至身故。
參保對象因身份改變或身故的,原個人賬戶資金可支付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
(九)待遇調整。養老金計發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變化定期調整。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標準。
四、基金管理和制度銜接
(十)基金管理。新型農保基金以縣級為核算平衡單位,個人賬戶基金與基礎養老金分賬管理,實行全省統一預決算。
個人賬戶養老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運營管理辦法”運營管理。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范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基礎養老金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預算、核定、發放流程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按勞動保障部門編制的基礎養老金預算安排資金,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十一)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基金管理,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強化基金監督,杜絕虛報、冒領、拖欠、擠占、截留、挪用基金和違規操作基金問題的發生。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加強對養老金的全程監管,強化行政監督、紀檢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確保農保基金安全。
(十二)制度銜接。開展新型農保制度試點工作,要妥善處理好與原農保制度的銜接。
1.對于已經參加農保、年滿60周歲且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變的同時,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
2.對于已經參加農保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按新型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原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型農保個人賬戶,按新標準進行核算。對原個人繳費部分,可按新型農保個人繳費標準折算繳費。
3.參加新型農保人員跨市、縣(市、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
五、組織領導和服務宣傳
(十三)組織領導。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新型農保試點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勞動保障、財政、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山西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組(以下簡稱省新型農保領導組),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試點的有關具體工作。
各市要從統籌城鄉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統籌規劃,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選擇符合條件的縣(市、區)報省新型農保領導組審定。試點縣(市、區)要在充分調研、縝密測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新型農保領導組辦公室審批后組織實施。
(十四)經辦服務。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規范業務程序,逐步推廣和運用新型農保管理信息系統,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個人賬戶等基本要素的完整準確。要將新型農保管理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絡為新型農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切實做好做實賬戶管理、政策咨詢、查詢服務、養老金支付等工作。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再提取管理費。另外,根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確保必要的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加大信息系統建設投入,提高經辦機構管理服務能力。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原則上按每位參保農民補助3元的標準,納入試點縣(市、區)財政年度預算,用于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經辦人員不足的問題。
(十五)宣傳發動。建立新型農保制度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對試點工作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力度,使廣大農村干部群眾了解、熟悉新型農保制度,理解、支持新型農保工作,使更多的適齡農村居民參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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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發〔2009〕102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試點的實施意見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要求,省政府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選擇部分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愿參保相結合;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面達到全省縣(市、區)總數的10%左右,參保人數占全省農村居民總人口的10%以上。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年擴大試點范圍,早日實現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試點縣(市、區)行政轄區內具有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自愿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構成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試點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標準不得超過1000元,參保人按年度自選檔次一次繳費,至60周歲止。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可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原則上補助每名參保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元,對每名參保人的累計補助不超過4萬元;超過標準的,由試點縣(市、區)匯總后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批。
(三)政府補貼。
1.中央財政補貼。基礎養老金暫定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今后將根據國家調整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標準視財力情況進行調整。
2.地方財政補貼。農村居民參保繳費時,地方財政給予參保人定額補貼。補貼標準為:年繳費100元補貼30元;年繳費200元補貼35元;年繳費300元補貼40元;年繳費400元補貼45元;年繳費500元補貼50元。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補助60%,試點縣(市、區)財政補助40%。對選擇5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省級財政不再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試點縣(市、區)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試點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一)個人賬戶內容。新農保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建立新農保個人賬戶,完全積累,記錄終身。試點縣(市、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以行政村為單位,由當地經辦機構核準參保資格、辦理登記、核定繳費額后,參保人員到新農保經辦機構繳費。
(二)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和利息;省及試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領取
(一)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暫定為每人每月55元。參保人月領取養老金為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加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為參保人60周歲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二)領取條件。新農保制度實施后,試點地區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農業戶籍的老年人,經試點縣(市、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審批后,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支付終身,但其在試點地區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三)領取方式。新農保養老金由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四)特殊情況處理。參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參保人死亡1個月內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終止手續。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扣除政府補貼余額,將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出國定居,已取得外國國籍的,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本息積累額除政府補貼外全部退還給參保人。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領取養老金人員在被通緝、看押、服刑、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養老金。因案件撤銷或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被通緝或看押期間停發的養老金予以補發,并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在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
七、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基金管理。新農保基金的運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管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賬管理,待條件成熟時,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并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轉借、挪用和侵占。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共同編制年度基金收支計劃,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并將基金收支計劃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二)基金監督。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投資運營全過程實施監控和定期檢查。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新農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八、經辦管理服務
(一)加強新農保經辦機構能力建設。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經辦機構等社會服務資源,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指定或委托相應機構經辦新農保業務,負責新農保繳費、養老金給付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二)提高新農保經辦機構管理和服務水平。制定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全省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以省、市級監督管理為主導,以縣(市、區)業務操作為核心,以鄉(鎮)平臺為基礎,省、市、縣、鄉鎮互聯網絡。保證新農保與城鎮養老保險銜接,利用社會金融系統資源,通過新農保信息系統實現保費收繳便利、社會化發放。建立參保人員個人檔案、查詢制度和待遇資格審核制度,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養老金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經辦機構要協調公安、民政等部門,對參保人每年進行一次生存認證,確保新農保資金的收繳與發放科學、準確。
九、相關制度銜接
(一)保險關系的轉移。新農保的參保人跨地區轉移,可將其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的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可將其保險關系暫存于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再轉移。
(二)與老農保制度的銜接。新農保試點啟動時,原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繼續領取原個人賬戶養老金,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開始享受政府補貼。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達到60周歲時,享受相應待遇。
試點縣(市、區)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探索將老農保基金全部歸并到新農保基金管理的辦法,最終撤消老農保基金財政專戶,實現老農保制度向新農保制度的順利過渡。
(三)與其他保險制度的銜接。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與被征地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已參加農村計劃生育養老保險的,參加新農保享受相應待遇時,不影響其繼續享受原保險待遇。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省委組織部、宣傳部、省編辦、發改委、公安廳、民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委、人口和計生委、殘聯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開展試點工作的市(地)及縣(市、區),也要相應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抓好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制定政策。開展試點工作的市(地)要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試點縣(市、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搞好宣傳。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多種宣傳方式,加強對新農保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特別是具體政策與標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工程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踴躍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確保試點任務的圓滿完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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