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房租賃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無效。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 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明知是違章建筑還要出租是什么行為?
房屋屬違章建筑物,對此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對此都有了明確的規定,本是無庸置疑的。但就目前廣東的情況來看,農村為發展經濟,積極招商引資辦廠,沒有經過任何規劃、報批、報建,建起了大量的廠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廠房出資他人(多為臺商、港商)合作辦廠,實質上是出租廠房收取租金。顯然這樣的租賃行為是非法的,是不應受到法律保護的。現實中,農村集體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這種違章建筑出租獲取的,村民的分紅也就靠這一塊。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賺足了錢后,有的長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債務要村集體來背。這種現狀目前較突出,起訴到法院,法院又無法依法予以保護,村民怨氣大。
法院現在處于一種兩難境地。一方面要依法辦案,不能明知是違章建筑出租,也給予保護。另一方面,法院作為地方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的維護者,又不忍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因為法院的依法辦案導致村民對法院工作的誤解,是任何法院領導都不愿看到的。對類似這樣的違章建筑出租問題,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究竟應如何處理,是困擾基層法院法官的一大難題。
一是認為租金可以適當保護。即首先認定違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實際已租用房屋或場地,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仍應給予一定的補償,因為租賃合同的無效不象其他買賣合同,可以返還,租賃是一種行為合同,沒法返還。在計算補償費時按房管部門評定的租金標準計算。筆者認為,不管采用何種計算方法,只要對租金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認了違章建筑出租的合法性,與認定違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前提相矛盾。
二是認為,對于違章建筑出租的非法所得應依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的規定對非法活動的所得予以收繳,以懲罰亂建亂租,沖擊、擾亂正常的房屋租賃市場的行為。站在村民的角度來看,違章建設的廠房、工棚出租的租金不能通過合法途徑收回來,感情上是很難接受的。但早知如此何必當初,違法亂建的后果不是不知道的,只是在利益的驅動下冒險而已。同時,要批評的是我們的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失職、失察和縱容。如果政府職能部門對農村的違章建筑加大監督、處罰力度,相信不會造成今天的尬尷局面。
對違章建筑的非法所得應予以依法收繳。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規范房屋建筑、租賃市場的需要,這個代價遲早要有人來付出。更嚴格地說,行政執法部門沒有對這種違章建設行為進行處罰,已是很照顧農村經濟發展了。其實,這樣的光收房租、坐吃山空的經濟發展是沒有多大價值的。
違章建筑租賃合同無效
法律主觀:
違法建筑,又稱違章建筑,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或臨時性建筑,以及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城鄉規劃法》對違法建筑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違法建筑租賃合同的效力應屬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是算的,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筑,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筑物和構筑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盡科學,其并沒有指明“違章建筑”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違章建筑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筑建筑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是屬于無效的,我們可以要求房東賠償因為無法租到房子所造成的損失并且可以要求房東將租金退還。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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