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城建稅減半嗎2022
一般納稅人城建稅是減半的2022。
一般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并且,同時還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經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規定的減征50%的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減稅降費政策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小微企業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均可以享受到城建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六稅兩費的減半優惠。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都是基于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之和來計算的,三種不同的稅相應的稅收比例也是不同的。根據增值稅和消費稅之和乘以稅率就可以算出相應的稅費。
一般納稅人是比較常見的,一般納稅人繳納相關稅務的時候,只要符合相關稅務減免的政策,就可以減免相應的稅務。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增值稅附加稅減半征收。由于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在現行稅制中的主體地位,城建稅作為其附加稅也具有了相當廣泛的征稅范圍。
城建稅定義是:
城建稅全稱是城市維護建設稅,是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開征的一稅種。該稅種沒有獨立的征稅對象或稅基,而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這三種流轉稅的實際繳納的數額之和為計稅依據,隨三稅同時附征。其本質上既屬于一種附加稅,也具有間接稅的性質。
補充:
一般納稅人城建稅減免最新政策如下:
1.小規模3%減至1%優惠(延續)
2.小規模月收入不超過15萬免征增值稅:(至2022年底)
3.小規模六稅二費減半;(至2022年底)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房產稅、城建土地使用稅、資源稅、耕地占用稅
4.免兩費一金(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都可以享受,長期)按月不含稅收入小于等于10萬,按季不含稅小于等于30萬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5.生產性生活性服務業進項稅加計抵減政策(延續)郵政、電信、現代服務,加計比例10%生活服務業,加計比例15%
6.小微企業100萬利潤企業所得稅2.5%(至2022年底)
7.小規模連續12個月開票超500萬(升一般納稅人)
8.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至2023年底)
9.研發費加計抵減10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
第二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在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且,同時還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經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規定的減征50%的優惠政策。
城建稅稅收優惠政策
1、小規模納稅人3%的普票,免征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半。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25%。
3、免兩費一金,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都可以享受(長期)
按月不含收入≤10萬按季不含收入≤30萬免教育費附、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4、增值稅留抵退稅額,2022年6月底前全部退還
5、小微企業100萬利潤以內,企業所得稅2.5%,延至2022年底;100萬-300萬之間,企業所得稅5%,2022年-2024年
6、中小企業科技企業、制造業研發費加計抵減100%
7、500萬以上電子設備一次性扣除,其他設備折舊年限縮短一半.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根據《城建稅法》等相關政策規定,明確了城建稅的計稅依據。該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城建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其中,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
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稅額后的金額。
城建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城建稅計稅依據=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其中,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增值稅免抵稅額-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留抵退稅額
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納稅人依照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消費稅稅額-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稅額
比如:位于某市市區的甲企業(城建稅適用稅率為7%),2021年10月申報期,享受直接減免增值稅優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報繳納增值稅50萬元,9月已核準增值稅免抵稅額10萬元(其中涉及出口貨物6萬元,涉及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4萬元),9月收到增值稅留抵退稅額5萬元,該企業10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為:(50+6+4-5)×7%=3.85(萬元)
再比如:位于某縣縣城的乙企業(城建稅適用稅率為5%),2021年10月申報期,享受直接減免增值稅優惠后申報繳納增值稅90萬元,享受直接減免消費稅優惠后申報繳納消費稅30萬元,該企業10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為:(90+30)×5%=6(萬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屬于增值稅、消費稅的_種附加稅,原則上不單獨規定稅收減免條款。如果稅法規定減免增值稅、消費稅,也就相應地減免了城市維護建設稅。維護建設稅的減免規定主要有:
(1)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體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2)對出_貨物、勞務和跨境銷售服務、資產以及因優惠政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
護建設稅。
(3)對增值稅、消費稅實際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還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
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二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第二十七條 按照稅種結構簡單科學、稅制要素充分優化、稅負水平明顯降低、收入歸屬清晰、財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則,結合國家稅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稅制體系。
全島封關運作時,將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進行簡并,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全島封關運作后,進一步簡化稅制。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及時提出簡化稅制的具體方案。
城建稅優惠政策
城建稅優惠政策:
1、小規模納稅人3%的普票,免征增值稅(2022.4.1-2022.12.31);
2、一般納稅人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半。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2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房產稅、城建土地使用稅、資源稅、耕地占用稅);
3、免兩費一金,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都可以享受(長期);按月不含收入小于10萬按季不含收入小于30萬免教育費附、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4、增值稅留抵退稅額,2022年6月底前全部退還;
5、小微企業100萬利潤以內,企業所得稅2.5%,延至2022年底;100萬-300萬之間,企業所得稅5%,2022年-2024年;
6、中小企業科技企業、制造業研發費加計抵減100%;
7、500萬以上電子設備一次性扣除,其他設備折舊年限縮短一半。
法律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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