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發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下月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一)》)的二十八條款可以分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關問題(1-7)、合同解除問題(8-10)、工程價款相關問題(11-23)、糾紛處理程序問題(24-26)、侵權問題(27)、附則(2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簡稱《解釋(二)》)的二十六條款也可以分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關問題(1-4)、工程價款相關問題(5-11)、建設工程造價鑒定問題(12-16)、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17-23)、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問題(24-25)、附則(26)。
不難發現,下月起即將施行的《解釋(二)》是在《解釋(一)》基礎上對司法實踐中的新類型案件、新問題做出的解釋,因此是適應建筑業投資經營方式和監管政策變化、為應對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司法審判所面臨挑戰而提出的最新規定。
具體而言,《解釋(二)》對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建設工程的鑒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和實際施工人權利的保護等方面的問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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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問題
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是客觀、公正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前提?!督忉專ǘ吩凇督忉專ㄒ唬返幕A上,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及處理作出了補充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合同無效。強制性規定可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或取締性強制性規定)。其中,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解釋(一)》對于無效合同認定的主要依據。
如建設工程領域有關資質規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為了保障工程質量,《招投標法》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利益及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因此違反資質管理和招投標的規定都被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據此,《解釋(一)》第1條和第4條明確了五種無效合同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五是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為維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秩序,《解釋(二)》將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納入了無效合同情形,在第一條中明確了認定情形與處理方式。
《解釋(二)》還將發包人因不能夠辦理而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這一違法建筑施工合同情形納入了合同無效情形,而將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情形排除在外。通過這條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逐步樹立一項裁判規則,即任何人不能從其不誠信的行為中獲利。
針對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難以證明實際損失具體數額的情況,《解釋(二)》補充了《解釋(一)》中缺位的合同無效損失賠償認定標準。
此外,《解釋(二)》還對《解釋(一)》中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無效情形,在吸收《建筑法》第66條規定的基礎上補充了民事責任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工期延誤等損失的情況下,發包人有權請求資質出借方和借用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解釋(一)》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中的工程質量相關問題、竣工日期認定問題,以及計價標準、欠付價款利息等作出了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中新涌現的問題,《解釋(二)》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作了補充規定。
針對開工時間的認定爭議,《解釋(二)》明確了三種認定情形。
針對工期順延的認定爭議,《解釋(二)》明確了三種情形的處理方式。
司法實踐中,有的承包人在起訴請求發包人支付建設工程價款時,會遇到發包人以質量不符合約定等為由企圖繼續拖欠工程價款的情形。《解釋(二)》明確了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發包人僅提出抗辯、未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應告知其提出反訴或者另訴解決,以保障承包人及時獲得建設工程價款。
司法實踐中,發包人拖延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的情況頗為常見。為保護承包人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請求權,《解釋(二)》確定了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
2018年發改委《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的下發,顯著改變了招標工作。針對非必須招標工程中的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情形,《解釋(二)》明確應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依據。另外,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間長、影響因素多的特點,《解釋(二)還兼顧了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和契約自由原則,允許發包人與承包人因客觀情況發生了在招標投標時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的合同,可以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依據。
針對經備案中標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工程價款結算矛盾,《解釋(二)》明確應以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依據。此舉是為了徹底杜絕“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等建筑市場頑疾,以從根本上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
《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法院應予以支持?!督忉專ǘ吩诖嘶A上增加了合同無效時工程價款的結算條件:工程質量合格時可依據實際履行合同或參照最后簽訂合同進行結算。
3
建設工程鑒定問題
建設工程司法鑒定是法院審判相關工程質量糾紛類案件的專業技術支持,《解釋(一)》僅在第十五、二十二和二十三條中規定了鑒定時間與鑒定情形。當前,建設工程鑒定普遍存在法院啟動鑒定程序不規范、鑒定范圍不準確、鑒定報告審核困難等情況。為加大司法鑒定監管力度,《解釋(二)》著重筆墨規范了建設工程鑒定相關問題。
針對訴前委托鑒定行為,《解釋(二)》的第十二和十三條明確了訴訟前委托鑒定的效力問題。
司法實踐中,對于司法鑒定啟動問題的處理往往存在爭議?!督忉專ǘ芬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了一審以及二審程序中的鑒定啟動規定。
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后,隨之而來的便是人民法院委托鑒定中司法權的行使問題?!督忉專ǘ窞榇_保委托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在第十五條中規定了委托鑒定的程序。
為確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司法鑒定意見書還需經由當事人進行相關質證。《解釋(二)》在第十六條中強調了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的審核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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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
優先受償權問題備受業界關注,針對該問題的爭議主要集中于以下幾點: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適用;第二,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第三,優先受償權的主體;第四,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相關問題。
為加強對建筑企業建設工程價款債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針對《解釋(一)》中無相應條款約定的情況,《解釋(二)》增加了工程價款優先權的解釋規定。
《解釋(二)》的第十七條將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限定為承包人。
針對審判實務中的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張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問題,《解釋(二)》的第十八條明確了其優先受償權行使條件。
《司法解釋(二)》以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為首要價值選擇,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須以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為先決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二)》未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為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此舉是為了保護農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
針對審判實務中的未竣工工程是否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問題,《解釋(二)》給予了肯定并明確了其形式前提:未竣工工程也需達到質量合格標準。
司法實踐中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范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限定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范圍為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中實際支出的費用,而這一規定的操作效果并不理想;二是對承包人的利潤是否可優先受償的問題存在爭議?!督忉專ǘ芬幎ǎ簯勒諊鴦赵河嘘P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這將承包人應獲得的利潤也包括在內。同時,為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解釋(二)》還規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產生的利息,不能優先受償。
《解釋(二)》明確了優先受償權的保護期間,及其起算日期。
優先受償權屬于私權,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但為給處于弱勢地位的廣大農民工的權益提供司法保護,《司法解釋(二)》對承包人處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了限制: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不得損害建筑工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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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問題
建筑市場上,許多民營建筑企業由于資質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其作為實際施工者的權利缺乏合同保障。另外,農民工權益保護問題較為突出,“討薪難”現象屢禁不止。
為加強對實際施工人權益保護,《解釋(二)》強調: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有權向發包人提起代位權訴訟。這是對《解釋(一)》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進一步強化:《解釋(一)》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而《解釋(二)》將“可以”改為“應該”,并規定要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這既有利于實際施工人權利的實現、克服了司法實踐中涉及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判決無法執行的問題,也有利于防止發包人陷入過多的訴訟和糾紛之中。
《解釋(二)》還明確了實際施工人權利救濟的途徑。
最后,法條的附則部分闡述了生效時間、溯及力、法律沖突這三個法律問題。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所指的不再適用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以及2004年頒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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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則要述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二、規則詳解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缺陷責任期|保修義務
案情簡介:2011年,置業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開發公司訴請置業公司償付。關于工程質量保修金8600萬余元應否返還成為雙方爭議焦點。其中,防水質量保修款335萬元尚未到期。
法院認為:①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質量保證金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保修義務系承包人法定義務,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承包人仍應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責任。②本案中,置業公司未依約返還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以外的質量保證金,應依約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防水質量保修款尚未到當事人約定的返還期限,開發公司主張提前返還理由不充分。此外,對于置業公司主張的工程質量問題,開發公司應依法承擔保修責任,并不影響質量保修金返還。判決置業公司支付開發公司工程款同時,返還開發公司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之外的質量保修金。
實務要點: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保修義務承擔。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556號“某開發公司與某置業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見《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謝愛梅,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謝愛梅,審判員王友祥、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件解析》(201901/77:216)。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擅自使用|保修金
案情簡介:2010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2年,開發公司未經竣工驗收即將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建筑公司以開發公司拖欠工程款為由起訴,開發公司反訴請求中提出依約扣除保修金。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27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北景笜I已查明,案涉工程驗收合格之前開發公司即已實際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規定,開發公司應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自行承擔責任,故對其以涉案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提出的主張不予支持。②依案涉施工合同有關保修條款約定,以及基于前述認定,盡管開發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即擅自使用情形,但建筑公司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滿前,建筑公司無權向開發公司主張返還。經核實,該部分數額應為160萬余元,此款應從開發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實務要點: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保修期及質量保修金,即使發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支付保修金義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135號“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與遼陽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審判長張志弘,審判員董華、蘇戈),見《本案是否符合發回重審的法定條件以及承包人預留保修金義務應否免除》,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集萃叢書01:民商事二審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X2-2019:211)。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未完工程|合同解除
案情簡介:2013年,建筑公司與紙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按工程款5%扣留質保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返還。2015年,因紙業公司資金困難,工程未能繼續施工。2017年,建筑公司訴請解除合同、紙業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億余元并賠償損失。其中2000萬余元質保金是否應扣留,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條款應不再履行。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情形下,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時,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則缺陷責任期尚未起算,質量保證金條款尚未履行,此種情形下,如雙方當事人未對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款時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進行特別約定,則法院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已完工程部分款項數額和支付時,不宜直接適用原合同中質量保證金條款作出扣留部分款項認定。②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保修義務系法定義務,即使合同中對此無約定,承包人仍應承擔,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樣不影響承包人承擔保修義務,不代表承包人對已完工程部分質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③本案中,依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作為發包人返還所扣留質量保證金時間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但此系針對工程能竣工驗收合格情形。案涉工程因資金問題停工至今,且建筑公司在一審時訴請之一就是解除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筑公司和紙業公司之間,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滿足竣工這一條件,故有關質量保證金返還問題不能直接適用上述約定。鑒于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超出兩年,在此期間,紙業公司并未提出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以及需進行質量返修,故其主張應繼續扣留質量保證金無依據,其應按已認定數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損失費用。判決紙業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2億余元及利息并賠償建筑公司損失1700萬余元,建筑公司在紙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對所建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后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工程款時,不可直接適用原合同中有關質量保證金條款,僅在特定情形下有適用余地。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終252號“某建筑公司與某紙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能否適用——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與國泰紙業(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李明義,審判員方芳,代理審判員于蒙),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2/74:195)。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未依法經招投標程序而簽訂施工合同。2013年,建筑公司部分完工后退場,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退還質保金。原審判決確認合同無效,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再由開發公司退還質保金。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保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亦即,質保金屬雙方當事人約定范疇。具體到本案中,案涉質保金約定條款亦同時無效。依《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據此,開發公司基于施工合同收取的質保金因合同無效,應返還給建筑公司。②原判決在因合同無效而返還質保金問題上,增加了一個條件即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對此,原判決并未說明竣工驗收與質保金返還之間關系,且由于建筑公司已中途退場,后續施工交由他人完成,故案涉工程竣工驗收何時完成,亦不完全取決于建筑公司。事實上,即便竣工驗收不合格,亦不能直接得出建筑公司施工部分不合格結論。且按原判處理,則建筑公司拿回質保金時間,將可能因竣工驗收時間不確定而遙遙無期。退一步而言,即便在未竣工驗收情形下退回質保金,在缺陷責任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仍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故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如確有缺陷,開發公司有權要求建筑公司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在建筑公司拒不承擔維修責任情況下,開發公司亦可另尋途徑維權。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并退還建筑公司質保金。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9號“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公司等施工合同糾紛案”,見《施工合同無效,能否直接參照合同約定工期計算相關損失——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盈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石家莊柏林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張穎新,審判員吳曉芳,代理審判員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4/76:188)。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保修期|缺陷責任期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2011年9月,工程竣工。2012年10月,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包含5%質保金在內的剩余工程款351萬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質量保修書》約定的保修期未滿為由作為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缺陷進行維修資金。缺陷責任期是承包人依約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約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期限。②質量保證金并非保修費用,該金額雖由發包人預留,但仍屬承包人所有,如承包人經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復義務,則發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復,并從中扣除修復費用,在缺陷責任期滿后將剩余部分退還承包人。發包人退還質量保證金并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開發公司返還建筑公司質量保證金。
實務要點:當事人約定的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盡管短于保修期,該約定亦有效。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案例索引: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應尊重合同約定》(關麗、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指導性案例》(201602/66:162)。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經驗收
案情簡介:1995年,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經驗收情況下,開發公司開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雙方系閉口價、1年保修期未滿應扣10%工程款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所簽施工合同有效。對閉口價合同以外的裝修等工程,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雖未達成書面協議,但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此項工程進行過協商,開發公司多次出具工程變更單,建筑公司已施工完畢,開發公司已實際使用,該部分工程款應據實結算,以委托鑒定機構審計確定的工程款為準,由開發公司支付給建筑公司。②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的,發生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自行承擔。開發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經驗收情況下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合同約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開發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5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糾紛案”,見《上海福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程新文,審判員于曉白,代理審判員張章),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登》(200102/6:334)。
近幾年隨著國家政策的改變,樓房建造受到很大制約,包公方在收益方面收到很大損失,因此拖欠農民工工資成了一個很嚴重的問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這個問題。所以工程款糾紛案例也越來越多。這篇文章就為我們解答如何應對工程款糾紛。
首先我們應該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工程款糾紛,簡單的說就是拖欠工程款,不管是總包方還是被包方都會出現這種問題。工程款糾紛包括以下幾方面: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
這種糾紛在生活中是最常見的一種,這種違約糾紛的特點是,工程款是確定的,因此這種糾紛法律比較簡單。這類糾紛形成的主要原因發包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違約拖欠,主要表現為的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方有支付能力無故拖欠工程款。因此大家在要慎重。盡量選擇正規的合法公司。
2、關于總包、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關于總包和分包問題就有些復雜了,這類糾紛之中利益牽扯很麻煩,這種糾紛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從而引起的糾紛。這類糾紛解決起來就比上面的麻煩很多了。
3、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工程款糾紛
還有一種很無恥的糾紛,就是竣工結算爭議,這種爭議一方面是在簽約時沒有明確的把工程款寫進合同,致使出現這種情況。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未取得遞交結算文件的證據,發包方不予答復且事后不承認收到;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答復;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認可而引發的工程款結算糾紛。因此大家在簽合同時一定要注意任何一方面的細節,以免出現難以解決的問題。
4、建筑材料品質之爭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最后一種糾紛就是建筑材料上的糾紛,由于施工方想獲利多一點不惜用劣質材料。致使總包方不滿意引起的糾紛,這種表現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結算糾紛。這類糾紛與個人素質問題有關,希望大家不要出現這種情況。
發包人逾期不答復承包人提交的結算報告將被視為已經確認
拖欠工程款越演越烈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少發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結算,有的案件發包人以種種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拖延結算確認,一拖數年遲遲不確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結算價款。而發包人應在什么期限內確認工程結算,現行法律、法規并無相應規定。司法解釋第22條對此開出的良方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條件,承包人主張按照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結算依據的,應予支持?!边@帖良方僅適用承發包合同對工程價款結算的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結算的具體期限,則不能適用。而國家建設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薦使用的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部分第33條“竣工結算”中,對結算的期限有明確的約定;換言之,只要采用上述示范文本,則結算期限就已約定,這一條司法解釋就能適用。
造價結算協議與審計報告發生矛盾以前者為準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造價確認還存在一個疑難復雜的具體問題,承包人經過反復努力,以自行協商或市場審價方式已經確定工程結算,但事后發包人又以工程造價應通過審計為由,通過審計部門提出一個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與已確認的結算發生差異,如是,案件審理又因對結算協議和審計報告發生矛盾以何為準陷入新的困境。由于審計的特殊地位以及可以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行政管理于民法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法律關系之間存在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矛盾,法官面對案件審理中出現這樣的情況,往往難以取舍,無從解決,近年中因此類問題,各地法院向最高院請示解決方案的,已發生多起,而最高院的數次答復都很明確。司法解釋第25條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合同對工程結算有約定的,一方當事人主張按照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調整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大家在以后工作時一定要注意以上問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以上就是有關工程款糾紛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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