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程序包括哪些內容介紹如下:
工程建設監理,相關建筑人士對于工程建設監理的內容都比較陌生,以下是中達咨詢為建筑人士整理相關內容。具體內容如下:
工程建設監理基本定義:
建設工程監理即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其特性主要表現為監理的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和公正性。
工程建設監理的一般程序有哪些呢?
通過相關網絡資料的查詢,工程建設監理的一般程序分為(1)成立項目監理機構(2)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3)制定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4)規范化地開展監理工作四部分內容。具體內容如下:
(一)成立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性質、業主對監理的要求,委派稱職的人員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總負責人,他對內向監理單位負責,對外向業主負責。
監理機構的人員構成是監理投標書中的重要內容,是業主在評標過程中認可的,總監理工程師在組建項目監理機構時,應根據監理大綱內容和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內容組建,并在監理規劃和具體實施計劃執行中進行及時的調整。
(二)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是開展工程監理活動的綱領性文件。
(三)制定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
監理實施細則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在工程開工前完成,并報建設單位核備。
監理實施細則應分專業編制,體現該工程項目在各專業技術、管理和目標控制方面的具體要求,以達到規范監理工作的目的。
(四)規范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監理工作的規范化體現在:
建設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監理單位應在正式驗交前組織竣工預驗收,在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施工單位溝通,提出整改要求。監理單位應參加業主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監理單位意見。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完成后,監理單位向業主提交的監理檔案資料應在委托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如在合同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監理單位一般應提交: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資料,監理指令性文件,各種簽證資料等檔案資料。
(一)成立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性質、業主對監理的要求,委派稱職的人員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總負責人,他對內向監理單位負責,對外向業主負責。
監理機構的人員構成是監理投標書中的重要內容,是業主在評標過程中認可的,總監理工程師在組建項目監理機構時,應根據監理大綱內容和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內容組建,并在監理規劃和具體實施計劃執行中進行及時的調整。
(二)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是開展工程監理活動的綱領性文件。
(三)制定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
監理實施細則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在工程開工前完成,并報建設單位核備。
監理實施細則應分專業編制,體現該工程項目在各專業技術、管理和目標控制方面的具體要求,以達到規范監理工作的目的。
(四)規范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監理工作的規范化體現在:
建設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監理單位應在正式驗交前組織竣工預驗收,在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施工單位溝通,提出整改要求。監理單位應參加業主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監理單位意見。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完成后,監理單位向業主提交的監理檔案資料應在委托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如在合同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監理單位一般應提交: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資料,監理指令性文件,各種簽證資料等檔案資料。 監理工作完成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從兩方面進行監理工作總結。其一,是向業主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委托監理合同履行情況概述,監理任務或監理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由業主提供的供監理活動使用的辦公用房、車輛、試驗設施等的清單,表明監理工作終結的說明等。其二,是向監理單位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1)監理工作的經驗,可以是采用某種監理技術、方法的經驗,也可以是采用某種經濟措施、組織措施的經驗,以及委托監理合同執行方面的經驗或如何處理好與業主、承包單位關系的經驗等;(2)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實施原則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時,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 監理工程師在建設工程監理中必須尊重科學、尊重事實,組織各方協同配合,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為此,必須堅持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業主與承建單位雖然都是獨立運行的經濟主體,但他們追求的經濟目標有差異,監理工程師應在按合同約定的權、責、利關系的基礎上,協調雙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約定建成工程,業主才能實現投資的目的,承建單位也才能實現自己生產的產品的價值,取得工程款和實現盈利。
2.權責一致的原則
監理工程師承擔的職責應與業主授予的權限相一致。監理工程師的監理職權,依賴于業主的授權。這種權力的授予,除體現在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之中,而且還應作為業主與承建單位之間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條件。因此,監理工程師在明確業主提出的監理目標和監理工作內容要求后,應與業主協商,明確相應的授權,達成共識后明確反映在委托監理合同中及建設工程合同中。據此,監理工程師才能開展監理活動。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單位全面履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承擔合同中確定的監理方向業主方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在委托監理合同實施中,監理單位應給總監理工程師充分授權,體現權責一致的原則。
3.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原則
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全部工作的負責人。要建立和健全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就要明確權、責、利關系,健全項目監理機構,具有科學的運行制度、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總監理工程師為首的高效能的決策指揮體系。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內涵包括:
4.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的原則
嚴格監理,就是各級監理人員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規、規范、標準和合同控制建設工程的目標,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承建單位進行嚴格監理。
監理工程師還應為業主提供熱情的服務,“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由于業主一般不熟悉建設工程管理與技術業務,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層次地為業主提供良好的服務,維護業主的正當權益。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單位轉嫁風險,從而損害承建單位的正當經濟利益。 幾十年來,我國的工程建設活動,基本上由建設單位自己組織進行。建設單位不僅負責組織設計、施工、申請材料設備,還直接承擔了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管理職能。這種由建設單位自行管理項目的方式,使得一批批的籌建人員剛剛熟悉項目管理業務,就隨著工程竣工而轉入生產或使用單位,而另一批工程的籌建人員,又要從頭學起。如此周而復始在低水平上重復,嚴重阻礙了我國建設水平的提高。它在以國家為投資主體并采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設任務的情況下,已經暴露出許多缺陷, 投資規模難控,工期、質量難保,浪費現象比較普遍;在投資主體多元化并全面開放建設市場的新形勢下,就更為不適應了。黨的十三大以后,隨著計劃商品經濟的 發展和基本建設投資體制、設計與施工管理體制的改革,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夠有效控制投資,嚴格實施國家建設計劃和工程合同的新格局,抑制和避免建設工作的隨意性。建立建設監理制度,就是為適應這種新格局而提出來的。
另外,為了開拓國際建設市場,進入國際經濟大循環,也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實 行建設監理制度,以便使我國的建設體制與國際建設市場銜接。 1988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印發《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1988]城建字第142號),明確指出:建設部將負責實施一項新的重大改革:參照國際慣例,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監理制度,以提高投資效益和建設水平,確保國家建設計劃和工程合同的實施,逐步建立起建設領域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新秩序。1988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設部在北京召開建設監理試點工作會議(即第一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研究落實《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商討監理試點工作的目的、要求,確定監理試點單位的條件等事宜。
1988年10月11日至13日,原建設部在上海召開第二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進一步商討選擇哪些城市作為建設監理制度的試點,經討論后確定了作為試點的8市2部,即將北京、天津、上海、哈爾濱、沈陽、南京、寧波、深圳市和原能源部的水電系統、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統作為監理試點。根據會議精神,原建設部于1988年11月12日制定印發了《關于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據此,試點地區和部門開始組建監理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幫助監理單位選擇監理工程項目,逐步開始實施建設監理制度。
原交通部作為建設工程監理制的試點單位,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先后修建了很多基礎交通設施,如陜西省西安至三原一級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和天津港東突堤工程。在以上工程修建中,承包方按照國際通行的FIDIC(菲迪克)合同條款要求,都實行了國際招標及工程監理制,從而逐步形成了適合中國國情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理模式。從第一批交通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的20年來,交通建設的工程監理制度,經過開始試點、穩步發展、全面推行三個階段,逐步成熟完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交通事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建設監理制度已成為我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明顯。
著名經濟學家胡鞍鋼教授認為,交通建設是中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先行領域之一,幾代交通系統的領導同志、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和建設監理人員為引進、消化和吸收FIDIC(菲迪克)條款,為中國特色的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創新,為建設工程的監理制度,付出了畢生心血。
中國監理協會提供的資料顯示,為了完善我國的監理體制,在工程監理方面積累更多的經驗,1989年1月9日至17日,原建設部首次組織建設監理考察團赴新加坡考察。新加坡先進的建設監理制度,特別是完整的法規體系給了我們很多有益的啟示。同年9月8日至16日,原建設部、原冶金部和江蘇省南京市建委組成中國建設監理考察團前往法國進行考察。法國于1929年開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幾十年來,他們在工程質量監理方面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經驗。上述兩次考察都為我國的建設監理制度的創新與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1989年5月10日至17日,原建設部建設監理司在安徽合肥舉辦建設監理研討班,就建設監理試點各階段的理論、政策和工作中的具體問題進行了研究和論證,尤其是對監理單位的組織模式、監理人員的稱謂和監理方法,跨地區承攬監理任務的管理,以及與質量監督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地探討,從而初步理清了建設監理工作的思路。
1989年7月28日,原建設部頒發了《建設監理試行規定》。這是我國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第一個法規性文件,它全面地規范了參與建設監理各方的行為。
為了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指導建設監理試點工作健康發展,1989年10月23日至26日,原建設部在上海召開了第三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總結了8市2部監理試點的經驗。試點經驗歸納為:實行監理制度的工程在工期、質量、造價等方面與以前相比均取得了更好的效果;3年的試點工作充分證明,實行這項改革,有助于完善我國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有助于促進我國工程的整體水平和投資效益;要組建一支高水準的工程建設監理隊伍,把工程監理制度穩定下來。 1993年5月,第五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召開,標志著我國建設監理制度走向穩步發展的新階段。
第五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總結了我國4年多來監理試點的工作經驗,宣布結束試點工作,進入穩步發展的新階段。會議提出新的發展的目標:從1993年起,用3年左右的時間完成穩步發展階段的各項任務;從1996年開始,建設監理制度走向全面實施階段;到20世紀末,我國的建設監理事業爭取達到產業化、規范化和國際化的程度。會議同時提出穩步發展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健全監理法規和行政管理制度;大中型工程項目和重點工程項目都要實行監理制;監理隊伍的規模要和基本建設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滿足監理市場的需要;要有相當一部分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獲得國際同行的認可,并進入國際建筑市場。
會后,國內各地區、各部門立即著手部署工作,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原水電部和原煤炭部等地區和部門,已決定由試點階段進入全面推行階段,所有新開工程項目都實行監理制度。深圳市更進一步作出規定:凡總投資額超過100萬元的工程項目,都必須實行監理制度。原機械部、原煤炭部、有色金屬總公司等也向本系統發出通知,今后新建項目不再批準成立新的工程指揮部或組建新的籌建班子,一律委托系統內具有相當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1993年,全國已注冊的監理單位達886家,從業者約4.2萬人。在監理隊伍中,還涌現出一批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根據原建設部1993年第16號部長令——《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原建設部首次認定了59家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此后,兼職承擔監理業務的單位逐漸減少,專職承擔監理業務的單位不斷增多。
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原建設部也對1989年頒發試行的《建設監理試行規定》進行了多次討論與修改。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提供的資料顯示,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經原建設部、民政部批準,于1993年上半年正式成立,并于同年7月在北京召開成立大會。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建設監理行業基本成形,并走上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道路。
到1994年底,全國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所屬的36個工業交通原材料等部門在推行監理制度。其中北京、天津、上海3市及遼寧、湖北、河南、海南、江蘇等省的地級以上城市全部推行了監理制度。全國推行監理制度的地級以上城市153個,占全國196個地級城市的76%。全國大中型水電工程、大部分國道和高等級公路工程都實行了工程監理,建筑市場初步形成了由業主、監理和承建三方組成的三元主體結構。 建設工程監理制于1988年開始試點,5年后逐步推行。1995年12月15日,原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印發《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原建設部1989年7月28日發布的《建設監理試行規定》。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規定,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從而使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進入全面推行階段。
截至1995年底,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所屬的39個工業、交通等部門推行了建設監理制度。已成立監理單位1500多家,監理工作的從業人員達8萬余人。全國大中型水電工程、鐵路工程、大部分國道和高等級公路工程都實行了工程監理制度。全國實行監理制度的工程投資規模達5000多億元,覆蓋率平均約為20%。
截至1996年底,全國共有工程建設監理單位2100多家,比1995年增加了27%,其中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123家。全國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共10.2萬余人,比1995年增加了23.5%,其中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有7.54萬余人;全國約4.3萬人參加了原建設部指定院校的監理培訓。當時,取得原建設部、原人事部確認資格的監理工程師的人數達2963人,經過注冊的監理工程師也有1865人。加上各地區、各部門自行培訓,監理工作人員基本能持證上崗。在一些外資、合資項目的監理工作中,我國監理人員已經成為主力。
1996年,國內多數地區都有了自己的工程監理規章。北京、湖北、海南、黑龍江、重慶、河北等6省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了工程監理法規;廣東、山西、山東、廈門等5省市以政府文件發布了工程監理規定;其余地區多數以建委(建設廳)名義印發了工程監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深圳市還以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名義頒布了工程監理條例。
1996年全國開展監理工作的地級市達到238個,占全國269個地級市的88.4%,地級城市已經普遍推行建設監理制。
1997年度我國工程建設的總投資額為2.46萬億元,實行監理制度的項目投資超過1.02萬億元,監理制度覆蓋面達41.7%。北京、黑龍江、山西、河北、湖北、廣東、海南、山東等8省市和水電、水利、石化、煤炭、鐵道、交通、電子等6個部門規定,新開工的相應規模工程項目要全部實行監理制度。
1999年,我國的建設監理部門圍繞著貫徹《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落實朱镕基總理關于監理工作的指示,狠抓了監理隊伍的建設,強調監理工作的規范化和監理人員水平的提高。
1999年5月13至14日,原建設部與人事部舉行了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這是繼1997年首次全國監理工程師考試以來的第三次全國性監理考試,共有3萬多人報名參加考試,約有6000多人通過考試取得了監理執業資格,使全國具有監理執業資格的人達到3.06萬多人。
2000年7月,原建設部與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共同組織召開了監理企業改制工作研討會,與監理企業及各方人士共同研討了監理企業改制的有關問題,還著手修改了《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目前,雖然建設監理制度已經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但業主、施工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對實行工程監理的意義及其重要性還是缺乏認識,對監理人員的地位及與各方的關系也不甚了解。有些業主認為監理人員是自己的雇員,必須為自己的利益著想,按自己的要求辦事。質量監督機構認為監理人員代替了自己的職能,因而忽視了對工程質量的監管。由于對監理人員工作的模糊認識,使工程建設各方在關系的協調上不順暢,監理人員的決定不能實施,監理效果不夠理想,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出現漏洞。當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時,還容易出現互相推諉扯皮的現象。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從1992年2月1日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開始,到2008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政府及相關部門也相繼出臺了許多與建設工程監理關系密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如《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等。
上述法律法規各有其作用,其中,《建筑法》的實施,為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建筑工程的監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為工程質量提供了詳盡的規范,彌補了以往一些質量管理規定因籠統而產生的漏洞,可操作性得到極大提高。《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了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合法程序。《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進一步明確了工程監理的定義,解決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信息不對稱和專業化監督管理缺失的問題。《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旁站監理人員的職責和獎罰辦法,使其在旁站的監理過程中及時發現并處理問題,進一步細化了監理人員的工作職責。
上述法律、法規、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規范了我國的建設工程的的監理市場,進一步明確了監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業主與監理之間是通過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建立起來的一種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雙方都要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行使各自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責任。取得從業資格的監理人員接受業主的委托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理,但監理人員不是業主在項目上的利益代表,必須依據工程建設監理合同、設計文件、相關規范、規定及相關法律對項目實施獨立、科學、公正的監理。業主有權要求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或解除監理合同,但不得干預和影響監理人員的正常工作,不得隨意變更監理人員的指令。監理人員接受業主的委托,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與管理,要對業主負責。監理人員的一切監理行為必須以監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為依據,以實現三個控制為目標,以監理人員的名義獨立進行,在業主與承包商之間要做到不偏不倚、獨立、客觀、公正。
實行建設監理制度是我國建設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是我國對外開放、國際交往日益擴大的結果。通過實行建設監理制度,我國建設工程的管理體制開始向社會化、專業化、規范化的先進管理模式轉變。這種管理模式,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之間引入了建設監理單位作為中介服務的第三方,進而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之間形成了以經濟合同為紐帶,以提高工程質量和建設水平為目的的相互制約、相互協作、相互促進的一種新的建設項目管理運行機制。這種機制為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節約建筑工程的投資、縮短建筑工程的工期創造了有利條件。
省建設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監理法規,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設監理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審批本行政區域內乙級、丙級監理單位的資質,初審并推薦甲級監理單位;
(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注冊工作;
(四)指導、監督、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2、科學性
工程監理機構擁有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士----監理工程師,它將應用所掌握的工程監理科學的思想、組織、方法和手段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GB50319-2000)要求:建設工程監理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3、獨立性
獨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組織上和經濟上不能依附于監理工作的對象,否則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義務。
監理是一種有償的工程咨詢服務,是受項目法人委托進行的。職責就是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促使甲、乙雙方簽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包括工程建設文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和有關的建設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建設文件包括: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許可證等。
4、公正性
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托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當業主方和承包商發生利益沖突或矛盾時,工程監理機構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合同為準繩,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建設工程監理的公正性。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總監理工程師要公正地協調項目法人與被監理單位的爭議。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管理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監理法規,根據需要制定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實施辦法,并監督實施;
(二)審批直屬的乙級、丙級監理單位資質,初審并推薦甲級監理單位;
(三)管理直屬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注冊工作;
(四)指導、監督、協調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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