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糾紛案由有哪些
人與人之間一旦涉及到每個人自身的利益時,彼此之間就容易產生糾紛,小的糾紛可以私下解決,但是大的糾紛就只能法院進行調解。比如涉及工程建設等問題,爭議標的比較大的時候,個人一般是很難商量好的。那么,拖欠工程款糾紛案由有哪些呢?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一些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一、拖欠工程款糾紛案由有哪些 1、工程量之爭。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爭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對隱蔽工程的詳細數據未做三方(發包方、承包方與監理公司)簽字的記錄,僅憑承包方施工日記進行結算,發包方提出異議。安裝工程的工程量之爭,主要集中在隱蔽在墻體中的管線鋪設記錄與確認問題。 2、計費系數之爭。 該爭議主要是由于承包方資質變更或者施工隊屬于掛靠單位或者承包方由不同資質的單位合作組成,資質之爭表現在結算領域就是計費系數之爭。 3、大型機械租賃費用的計費之爭。 許多建設工程需要承包方對外租賃大型機械設備,例如臺搬等。按照建筑行業慣例,這些大型機械的租金應該在工程款外另行計費,特別是為了趕工期時,更是如此。承包人租賃時一般有說明,發包方為趕工期也不否認,但進行工程結算時發包方總覺得在合同款外另行支付設備租金不合算,認為承包方使用的機械應該由承包方自行負責,總找理由拒付。 4、竣工決算時間之爭。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署之前承包方會提交一份預算報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決算報告,然后報經發包方審核,達成一致后由發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決算報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這一概念在建設工程領域本來是一個無爭議的技術概念,即合同項下的工程量已完成。但筆者發現許多發包方或者過分謹慎或者出于其他難以言表的目的引進商品房買賣領域的“竣工”概念,添加了“項目驗收”或“綜合驗收”的內涵。眾所周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房地產“竣工”是一個法律概念,比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復雜得多。例如土建工程的工程內容只包括外圍框架工程,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哪怕最低要求的“竣工”,除外圍框架結構外,還必須包括內裝修、即水電到戶與設計間隔等,如果使用綜合驗收的標準就更復雜了,除上述要求外,還包括小區配置及消防驗收。承包方往往為了承攬業務,對發包方在合同中設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履行完畢,發包方也以整個工程沒有“竣工”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決算報告。因為“決算不成熟”,當然也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工程款了。 5、違約之爭。 無論承包方的逾期竣工,還是發包方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如施工現場未能通水、通電、通路等)、中期擅改設計、未按形象進度支付進度款、建設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窩工等情形,最終都以違約金的形式反饋到工程款的結算中。違約之爭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比較常見。 6、建筑材料品質之爭。 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結算糾紛是不可避免的。2003年上半年,由于國際市場的劇烈變動,建筑材料如鋼材價格大幅度上漲,有的漲幅高達40%。而承包方進行建設工程投標時一般只考慮了5%的價格上漲幅度,最多不會超過10%。面對40%的漲幅,如果發包方與承包方未能達成諒解(或者提高工程款或者工程延期等待建材市場價格回落),承包方就只能尋找低品質的替代品。最后因建筑材料品質引發工程款結算糾紛。 7、總包與分包之爭。 由于現代社會的分工越來越細,實際上一個大型建設工程難以由單一的總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勞務作業需要大量的人力,也無法由總承包公司獨立完成。因此,總承包單位承攬建設項目后經建設單位同意,一般都會將其中的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分包相應的分包單位。如果發包方就全額工程款結算完畢,則發生結算爭議的可能性較小,如果發包方只進行部分結算,則很容易釀成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爭議。而且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除工程款結算外,還存在著管理費之爭。如果建設單位參與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單位,則引起的工程款結算糾紛會更復雜。這類糾紛在建設工程領域比較普遍,2004年2月3日,建設部還特別頒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加以特別調整。 8、5%尾款之爭。 建設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應在一年內進行保修。為了保證承包方履行保修義務,發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滿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銀行保函加以保證。5%尾款爭議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在保修期內適當履行了保修義務。
二、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之間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哪些糾紛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糾紛;合同效力糾紛;結算糾紛;黑白合同糾紛;造價司法鑒定范圍糾紛;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糾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定義和種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1、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等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勘察,是指為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運營及綜合治理等,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以及綜合評定,并提供可行性評價與建設所需的勘察成果資料,以及進行巖土工程勘察、設計、處理、監測的活動。
2、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設計,是指運用工程技術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設備設計及經濟技術分析,并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文件和圖紙的活動。根據不同的階段,建設工程設計一般分為兩種:一是初步設計,即在建設項目立項階段,設計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二是施工設計,在建設項目被批準立項后,設計人就具體施工方案所進行的設計。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裝飾施工兩種形式,與之相對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兩種形式。4、建筑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筑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項目建設方的委托,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服務,建設方向監理單位支付報酬的協議。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接受工程項目建設方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合同,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建設資金使用等進行的監督和管理,以保證工程建設項目能夠最科學、最合理地實現合同目的。對于某些國家投資的、大型的建筑工程,國務院規定實行強制監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方可以選擇自行監理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案由的規定》第10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版糾紛權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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