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最新規(guī)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為了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我國法律規(guī)定建設單位可以交付工程款的時候,收取一定比例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對工程質量進行保證,保證期滿的保證金退回,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fā)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fā)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chǎn)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fā)包人職責。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系統(tǒng)、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六)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
第四條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fā)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fā)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chǎn)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fā)包人職責
工程預留審計金的規(guī)定
工程質量保證金,一般按照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fā)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預留保證金。 所謂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2023年工程質保金最新規(guī)定是怎樣的?
發(fā)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工程質保金即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工程施工完成之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會被扣除一部分質量保證金,如果工程出現(xiàn)問題,就可以從這部分保證金中支出一部分用于賠償損失。我國也出臺了相關的法規(guī)對工程質保金進行管理,那2017年工程質保金最新規(guī)定是怎樣的?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發(fā)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xiàn)缺陷的索賠方式。 第四條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fā)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fā)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chǎn)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fā)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fā)、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fā)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六條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fā)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zhí)行。 第八條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fā)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fā)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fā)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fā)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jīng)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第十一條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關保證金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參照本辦法中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相應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金額可以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除此之后,雙方還可以約定質保金的返還方式、是否需要計算利息等等。工程質保金一般會在工程質量責任期滿之后返還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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