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控制的四大措施
質量控制的四大措施:組織措施、經濟措施、技術措施、合同措施。
1、組織措施
嚴格執行國家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經常檢查各參建單位責任落實情況,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先設計后施工,主要材料設備半成品規格型號、質量標準與等級必須在施工圖設計階段確定;先會審圖紙、制定可行施工組織方案才施工,加強事前控制。
2、經濟措施
工程質量與工程款支付掛鉤,質量不合格工程不簽認為完成工程量。及時對工程進度款審核簽證,并監督承包商專款專用。結合合同條件和質量評比結果,對工程質量完成好的承包商或個人給予適當獎勵,對質量差的給予經濟懲罰。支持推行合理低價、優質優價政策。
3、技術措施
技術措施主要包括施工準備階段質量控制技術措施、施工階段質量控制技術措施、保修階段質量控制技術措施,是對工程質量的保證。
4、合同措施
根據承包合同,督促承包商認真落實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責任,嚴格控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關工程質量條款的履行。按承包合同條款,行使對質量的否認權和和確認權:對不合格工程不予簽認,要求必須返工;對沒有能力按質按期完成工程任務的單位及個人,嚴禁進場施工,或清退出場,嚴格執行承包合同約定的獎罰條款。
工程質量管理措施有哪些
工程質量控制目標嚴格貫徹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質量要求,所有工程質量驗收達到合格。二、工程質量控制的原則2.1以國家施工及驗收規范、工程質量驗評標準及《工程建設規范強制性條文》、設計圖紙等為依據,督促承包單位全面實現工程項目合同約定的質量目標。2.2對工程項目施工全過程實施質量控制,以質量預控為重點。2.3對工程項目的人員、機械、材料、方法、環境等因素進行全面的質量控制,監督承包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到位。2.4嚴格要求承包單位執行有關材料試驗制度和設備檢驗制度,對進場材料必須先見證送檢,檢驗合格方可用于工程,設備的使用必須定期維保,未及時維保的發出安全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2.5堅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準在工程上使用。2.6堅持本工序質量不合格或未進行驗收不予簽認,下一道工序不得施工。三、工程質量控制的方法3.1質量控制應以事前控制(預防)為主。3.2按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的要求對施工過程進行檢查,及時糾正違規操作,消除質量隱患,跟蹤質量問題,驗證糾正效果。3.3應采用必要的檢查、測量和試驗手段,以驗證施工質量。
工程質量技術措施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工程質量技術措施的內容:
1、事前控制。
(1)檢查和督促施工單位健全質量及安全保證措施。
(2)對施工隊伍及人員控制。
(3)施工準備的檢驗和監理。
(4)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的審批。
2、事中控制。
3、事后控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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