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補償第二十八條在拆遷范圍內,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合法使用權證的,均按被拆遷人安置、補償。一間房或一套房中,有兩個以上戶口本或使用權證的,只按一套房安置、補償。同一被拆遷人有兩處以上住房同時被拆除的,安置住房時合并計算面積。第二十九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安置:(一)將承租的公房私自轉租、轉讓或空閑者;(二)住房人沒有房屋合法使用權證者;(三)單位非住宅房內的住戶;(四)住房倒塌,已由所在單位或房產管理部門安置的。第三十條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安置住房,實行居住面積對等原則,但可酌情在增加五平方米或減少三平方米以內進行安置。被拆遷人從城市區位好的地段遷到區位差的地段,安置住房時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第三十一條被拆遷人搬遷時,拆遷人應發給搬遷補助費。一次性定居安置的發一次,過渡性安置的發兩次。第三十二條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房的,拆遷人應發給過渡補助費。過渡期超過十八個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不足六個月的,過渡補助費增加一倍;超過六個月以上的,每超過六個月,過渡補助費遞增一倍。被拆遷人在過渡安置期間,在校中、小學生路程增加公交乘車距離兩站以上(含兩站)的,拆遷人應給予一次性的交通補助費。第三十三條拆除出租的私有房屋,只安置產權人,不安置承租人;搬遷補助費,只發給承租人,不發給產權人。第三十四條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單位自管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之一安置、補償:(一)產權人放棄產權調換,要求拆遷人安置住房的,原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作價補償;(二)產權人放棄產權調換,不要求拆遷人安置住房的,原房按重置價結合樓層增減率作價并適當增加補償;(三)產權人要求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和原房均按建>面積計算,并按下列規定結算差價:1、等面積部分,原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和樓層增減率計價,安置房按建>造價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2、安置房超出原房面積的部分,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建>造價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超出十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價計價;3、安置房少于原房面積的部分,按原房重置價結合樓層增減率作價補償,并適當增加補償。第三十五條拆除直管公有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所安置房屋全部移交產權人,所調換安置房屋面積擴大和提高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與產權人不另行結算。安置用房超過原居住面積加附屬面積部分,實行有償安置。由使用人按建>安裝造價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用。使用人遷出時,由產權人退還本人。第三十六條在拆遷安置中,被拆遷人的戶糧關系轉移、學生轉學等事項,有關部門憑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給予辦理。
根據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九條對 被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
法律客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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