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1、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
2、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3、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使用稅的立案標準:
1、土地面積標準:根據《土地使用稅法》規定,對于非農業用地,土地使用稅的立案標準是每年每平方米5元人民幣;對于農業用地,土地使用稅的立案標準是每年每畝1元人民幣。不同地區的土地使用稅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標準需要參考當地政策文件;
2、土地用途標準:土地使用稅的立案標準還與土地用途有關。不同用途的土地,立案標準也不同。例如,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其土地使用稅的立案標準都不同。土地的用途標準需要參考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文件。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稅是一項地方稅收,不同地區的土地使用稅標準和政策可能會有所不同。企業和個人需要根據當地政策文件和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月還是按年交
土地使用稅是按年計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報時間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稅務并未按照此規定嚴格執行:
1、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半年申報繳納,其中上半年為4月15日前,申報繳納的稅款不少于全年應納稅額的50%;下半年為10月15日前。
2、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合計年應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可采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申報納稅,申報繳納期為每月的10日前或后10日內。采取按月或季度申報繳納的納稅人名單由各管理分局確定后報市局備案。
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土地使用稅,指在城市、縣城、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以實際占用面積為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2、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以有償占用為特點。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區使用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
3、城市,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指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集中,符合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4、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服;城市、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由各級政府劃定;
5、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綜上所述,應稅土地的納稅人每年都要交城 土地使用稅的。 土地使用稅是按年計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報時間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稅務并未按照此規定嚴格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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