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提出申請。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流轉申請書,內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積、地名、地類、價格、期限、聯系電話等,由村流轉信息員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報送。2、土地流入方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提出申請并填寫土地流轉申請表,內容包括:姓名、單位、需求面積、地類要求、意向流轉期限、擬從事經營項目、聯系電話。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辦理并向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二)、審核、登記。1、流出方土地情況審核按照“屬地核實”的原則,經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后,進行登記。2、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對流入方的經營能力和經營項目進行審核后,進行登記。3、流轉價格評估流轉土地價格由流轉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或委托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組織有關人員評估土地流轉價格,作為參考依據。流轉面積較大的,可由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組織專家進行評估。4、信息發布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根據流轉價格評估結果及土地流轉雙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務場所進行信息發布,并約請流轉當事人會面,平等洽談。5、自愿協商縣、鄉(鎮)土地流轉服組織作為管理、服務機構,協助土地流轉雙方依法自愿當面洽談流轉價格、期限等相關事宜。6、簽訂合同土地流轉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流轉意向后,按程序簽訂統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轉合同。7、鑒證、歸檔土地流轉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經鄉(鎮)鑒證。流轉面積較大的應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公證。合同文本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其余三份分別由村、鄉(鎮)、縣歸檔備案。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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