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建筑違法分包如何取證
可以認定建筑違法分包的證據有:1、招標文件(有的招標文件明確規定不允許分包)。2、施工企業與二包企業和個人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聯營合同。3、施工企業人員明細(社保、工資表等)和分包單位人員明細(社保、工資表等)。4、施工企業的公章、財務章印模(一般施工企業都用克隆的公章簽分包合同)5、賬目往來流水明細。6、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九大員的證件(一般也是克隆的)。7、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一般分包企業都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8、有關照片、錄音、證人等。
其實違法分包的證據很多,取證也不是很難,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切證據必須是在工程已經開工,違法分包已經實施的情況下才是有效證據,否則只能是“有意向違法分包”。
說了這么多,也不知道是否對你有所幫助,見笑了!
如何認定違法分包轉包
法律主觀:
區分違法分包和轉包如下:違法分包發生在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轉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之間;違法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違法分包的對象是主體工程外的分部分項工程,轉包的對象是工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如何界定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為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規定,轉包與違法分包均不符合法律規定,轉包為承包單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分包行為。違法分包為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等行為。關于如何界定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為的問題,下面由我為大家詳細解答。一、如何界定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為 1、如何界定: (1)通常情況下,轉包為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義務,將工程分包給單位或個人進行施工的行為; (2)違法分包為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如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等情形。 2、法律依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八)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四)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六)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二、承包單位違法分包情形如何處罰 1、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承包單位存在違法分包情形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轉包及違法分包均屬于違法行為,轉包是承包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將工程分包給單位或個人,而違法分包是承包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單位及個人。
違法分包轉包掛靠認定
《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一、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涵義 1、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2、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 法規 或者 施工合同 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3、掛靠,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 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工程承包合同 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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