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哪些
①通過招標的方式來出讓:這種方式其實就是指土地所有者向多方投標者去發出具體的邀請,然后通過各方投標者來進行競爭,最終會確定出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而這種出現的方式最大的優點就是比較有利于公平競爭。
②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來出任:這其實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出讓方式了,一般是會按照指定時間和地點在公開的場合來進行拍賣的,而在拍賣的過程當中通常都是價高者得。這種出讓方式的特點同樣也是有利于公平競爭,而且這種出讓方式適用于區位條件比較好的鬧市區。
③可以通過協議來進行出入:這種說話方式就是指相關的部門會作為土地所有者與選定的受讓方來進行協商,在協商之后雙方會達成協議,并且要簽訂具體的出讓合同,這其實也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一種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哪幾種方式
法律主觀:
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采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于國家所規定的較低價。 (一)招標方式。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 土地使用權 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二)拍賣方式。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較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三)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并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有償 出讓土地使用權 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四)掛牌出讓。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 地產開發商 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其中最優的公司會公示出來,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最后確定的公司為土地獲得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并不是單位和個人真正擁有了這塊土地,實際上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并且還有年限的限制。另外,如果想要獲得政府授予土地使用權,那么對這塊土地的使用一定要符合城市的發展規劃,不能做有損城市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些?
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是法定的四種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在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由國有土地代表根據法律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用哪種方式,一般對地理位置優越、投資環境好、預計投資回報率高的地塊,應當采用招標或拍賣方式;反之,可適當采用協議方式。
由于我國的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因此,企業要想使用土地,得拿到土地使用權。從大的方面講,企業取得使用權的途徑有出讓、轉讓和劃撥,其中出讓是最常見的,里面又可以細分為多種方式。那么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些?下面我就給大家簡單分析下。一、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些? 1、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方式引進了競爭機制,排除了人為干擾,政府也可獲得最高收益,較大幅度的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競爭性強的商業、金融業、旅游業和娛樂業用地,特別是大中城市的黃金地段。 2、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受讓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根據出讓方提出的條件,以密封書面投標形式競報某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最后擇優確定中標者。投標內容由招標小組確定,可僅規定出標價,也可既規定出標價,又提出一個規劃設計方案,開標、評標、決標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招標出讓的方式主要適用于一些大型或關鍵性的發展計劃與投資項目。 3、掛牌出讓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它主要適用于工業項目、市政公益事業項目、非盈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采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引入競爭機制,不具有公開性,人為因素較多,因此對這種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競爭、以權謀私及國有資產流失。二、土地受讓方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受讓方應履行的義務主要有以下三項: 1、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后的規定期限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依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 2、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3、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該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土地轉讓及出讓相關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包括掛牌、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等。其中國有土地掛牌是最常見的,政府發布土地掛牌公告后,企業有意向的,要準備好各自資料,在指定的交易場所報價。最終,政府土地部門會根據競買價格最高的確定土地使用權歸屬。
相關推薦:
青少年食品安全問題(中學生食品衛生安全知識)
違章建筑能否獲得補償(違章建筑拆遷補償問題)
各地拆遷補償怎么計算(房屋征收補償標準2023年)
辦土地規劃證需多少錢(辦土地使用證需要多少錢)
房屋拆遷過渡期有多長(房屋拆遷過渡期有多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