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取得方式
法律主觀:
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劃撥、轉讓。出讓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經國家批準申請無償得到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通過出售、交換和贈與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律客觀: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1)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采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A、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劃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2)禁止性規定A、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B、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于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準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筑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準其出讓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2、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3、禁止性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5、“房地一并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6、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土地使用權證獲得方式有哪些?
一、 土地使用權 證獲得方式有哪些?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 招標 、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 劃撥土地使用權 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 法規 、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 土地使用權轉讓 ,《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采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A、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劃決定書》、《國有 土地租賃合同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2)禁止性規定 A、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B、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 征地 ( 拆遷 )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于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準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 土地使用稅 。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 抵押 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筑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準其出讓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2、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3、禁止性規定:未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 “房地一并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歸國家所有,但是為了一些使用用途,國家可以通過出讓、劃撥、轉讓的方式將土地的使用權暫交給他人使用,這三種是有不同的優缺點,因情況不同而不同,沒個轉交方式都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實現,有利于國有土地的合理分配使用。
如何獲得土地使用權證
初始土地登記 (1)申請登記。由用地者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股填寫土地 登記申請書 ,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筑許可證,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到實地調查,全面核實土地登記申請的內容,計算宗地面積,繪制宗地圖。 (3)權屬審核。由國土資源局專職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用途權屬來源、宗地面積等進行審核。 (4)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和《 土地使用證 》。 (5)頒發土地證書。申請人憑身份證和《土地使用登記收件單》,領取《土地使用證》。 變更土地登記(過戶) (1)申請變更登記。屬 土地使用權轉讓 的,轉讓雙方填寫好轉讓申請書、 轉讓合同書 、轉讓登記表;屬繼承房屋 取得土地使用權 的,提供公證繼承書,并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屬祖屋分戶的,提交分戶協議書或戶主申請,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還要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原土地證書、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2)變更地籍調查。變更必須與原來宗地登記檔案并案進行。宗地部份變更的,要實地核定面積,界址點,重新繪制宗地圖;宗地全部變更,界址沒有變化的,可不進行界址調查,但宗地圖應重新繪制。 (3)變更權屬審核。內容與初始土地登記相同。 (4)注冊登記,換發證書。注消原《土地登記卡》、填寫新的《土地登記卡》,更改《土地歸戶卡》。收回注銷原《土地使用證》,填寫頒發新的《土地使用證》。
房屋土地使用證到哪辦理
法律主觀:
房屋土地使用證到房屋所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在房屋所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領取土地變更登記申請表,并帶上房屋購買合同、當事人的身份證件等材料按照程序辦理。
法律客觀:
房屋土地使用證的辦理地點一般是,房屋所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即當事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領取土地變更登記申請表,并帶上房屋購買合同、當事人的身份證件等材料按照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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