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補償收益如何分配?
1、 土地補償費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 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 非農業建設 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耕地占用稅 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征地補償費分配政策新規定有哪些?
國家通過征收土地大力建設國家,國家征收土地是會進行 征地補償 的,而征地補償的費用分配是有國家的規定的,國家規定的費用分配是各省市,地區都必須按照該標準實施的。 征地補償費 用對不同的農作物,不同的種植標準的規定也是不同的, 征地補償費是對被 征地 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 那么國家規定的征地補償費分配政策新規定有哪些? 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村土地承包法 》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戶是指依法取得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農戶。 第四條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 結婚 、 離婚 、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補償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其共同確認的有關材料應當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內容。經依法批準的征地事項,應當予以公示。 第七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八條 征收或者征用農村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并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批準制定各設區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者區片綜合地價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應當增加安置補助費,確實保護農民的利益。 征地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 征地補償標準 。 第十條 征地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經被征地農戶同意,也可以與被征地農戶約定分期支付征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 第十二條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余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三條 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條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征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一安置失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全部支付給失地農民。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征地補償費專戶,專賬核算、??顚S?,應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進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條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補償費屬于集體資產,應納入公積公益金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不得用于清償 債務 。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使用方案應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況應當及時公布,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布征地補償費到位情況及分配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部門應當依法對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本辦法公布之日,土地補償費尚未分配的,應當按照本辦 法規 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應當先保證被征地農戶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給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涉及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征地補償費分配政策新規定有哪些這一問題的答案。征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需要遵循怎樣的原則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要有的要求我們都有所了解,等到我們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等到我們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就能根據國家的征地補償費分配政策新規定來維護我們應該得到的補償費,保護好自己應得的利益。
如何確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睂嵺`中,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都是支付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而由于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通常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揉在一塊,分配給村民,后再統一調整本村(組)農業承包地。
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失地農戶或安置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由此可見,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定,選擇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或按失地農戶分配。最終具體方案確定需要2/3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一般80%分配下去,20%留歸集體使用,村集體解體后剩余欠款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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