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 辦理流程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提交相關的材料、比如身份證明、登記原因證明等材料; 3、審核材料,符合規定的,核發 集體土地使用證 。根據《 土地管理法 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 非農業建設 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 集體土地使用權 證書,確認 建設用地使用權 。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條件有: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會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的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農村土地辦理土地證的步驟如下:
1. 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
2. 村委會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后簽字蓋章;
3. 向鄉(鎮)國土資源所申請初審,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以及地籍調查表、宗地圖等相關材料;
4. 國土資源所會派人去現場進行勘測;
5. 審核通過后進行張榜公布;
6. 張榜公布7個工作日后,沒有異議的會給申請人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首先,辦理土地證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本、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權屬證明等。這些材料是為了證明申請人的身份和土地權屬關系。其次,需要進行地籍調查和勘測,以確定土地的位置、面積和界址等。這個過程需要申請人配合,確保調查結果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最后,經過審核和張榜公布后,如果沒有異議,國土資源所會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確認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具體辦理流程和具體要求可能會略有不同,因此申請人在辦理前需要了解當地的具體政策和要求。若有疑問可以向當地政府機構或相關部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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