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劃撥與出讓的區別:
1、使用期限不同。出讓的都是有年限的。而劃撥是無期限的。
2、支付對價不同。出讓地需要交出讓金的。劃撥地只需要繳納征地補償、安置補償等成本費用即可。
3、性質不同。劃撥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設施和機關辦公、電力等基礎設施,都是屬于無盈利性質的。出讓的土地一般具有盈利性質。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有,規定的使用期限不同,價格不同,適用對象不同。比如出讓土地有時間限制,比如住宅是70年,商服用地40年,而劃撥一般沒有期限。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有哪些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有:1.規定的使用期限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的,而出讓土地使用權則有年限限制。2.價格不同。劃撥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且低價比同類土地使用權低,而出讓土地使用權地價價格比同類劃撥的高。3.適用對象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具有公益目的,而出讓方式多供經營性用地使用。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三、土地使用權期限到了怎么辦土地使用權期限到了的解決辦法有:1.續期,繳費,延長土地期限可由物業和業主聯名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提出,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來獲取新的使用年限。但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價格應低于同類土地價。2.等待拆遷,獲取補償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根據房屋的破損和質量情況以及政府統一規劃的需要,等待政府的統一拆遷或因市政規劃,政府需要收回土地和建筑物對業主做出相應補償。無論是哪種方式,對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業主而言,都不失為一種好的歸宿。
法律客觀:一、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是否可以轉讓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3、對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擁有合法的產權;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點(一)行政干預性強。由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國家的產業政策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其轉讓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后才可有效,審查的內容包括轉讓雙方的情況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轉讓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否符合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土地權屬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證國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劃撥土地使用權流入市場對國有土地市場造成不必要的沖擊。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行政管理機關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僅僅限于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還要進行之前的審查,只有存在它許可以后,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才可發生。(二)不對稱性。由于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權利在市場中的轉讓也必須受不定期的條件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流通的情況極少,只有兩個同時符合使用劃撥條件的主體之間才存在著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在多數情況下是受讓方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的條件,轉讓過程中要通過補辦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或上繳劃撥土地的收益金。(三)有償性。《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首先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這就為其流轉提供了可靠的內部動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長時間使用土地不可能對土地沒有投入,況且用地者在取得劃撥土地時也并非是“無償”,也付出了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在滿足條件之后是可以進行轉讓的。此種形式的轉讓有較強的行政特點,對于轉讓的主體具有較強的干預性,收人方除需繳納一定的出讓金之外,還需納稅,也即,劃撥土地再轉讓,是有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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