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公房有拆遷補償嗎
房屋拆遷公房有拆遷補償嗎一、房屋拆遷公房有拆遷補償嗎
1、房屋拆遷公房有拆遷補償。一般都是按照面積進行1:1的補償,但具體應該怎么補償,要根據當地政府的拆遷公告的要求和規定決定。公房拆遷的補償款不會全部給居住人,還有房產人公房所屬單位的補償部分。給與公房承租人的補償一般是由公房所屬單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給予補償款。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房屋拆遷補償的流程是什么
房屋拆遷補償的流程如下:
1、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3、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4、辦理相關手續,落實人口征地補償以及安置工作。
北京公房拆遷補償政策
北京公房拆遷補償政策本文中法學教授將對北京房屋拆遷補償政策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希望經過分析,使您更清楚地了解到北京房屋拆遷補償政策問題。北京房屋拆遷補償政策問題有哪些,北京房屋拆遷補償政策問題包括沒有補償標準、城鄉差別烙印等。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教授今天接受采訪時表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只是涉及國有土地,不會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問題有什么幫助,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和問題。
他建議,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加入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內容,比如,可增加一個條文,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參照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條件和標準等。
沒有補償標準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來看,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在性質上屬征地拆遷的范疇,因此適用的是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規定,與城市房屋拆遷適用法律不同。
楊小軍說,土地管理法對耕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進行了規定并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拆遷卻沒有補償標準。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到目前為止,我們還看不到有些什么拆遷補償政策。
他認為,城市房屋的拆遷問題,經過多年的發展、規范,實際上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無論是項目立項、拆遷程序還是補償標準等,已經更加規范和提高了,有些地方和不少項目的補償標準,也與市場標準相差無幾。
實際上,房屋拆遷更多的問題,主要集中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這個問題從立法和建章立制層面以及實際操作上,更需要及時提上議事日程嚴肅對待。他說。
城鄉差別烙印
兩種拆遷,適用的法律和政策不同。楊小軍說:這是明顯的差別待遇。
他覺得,這個現象反映了我們對集體土地房屋財產獨立性質的認識,多有不足。從整個社會背景看,是城鄉差別觀念的一個表現和延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一些過去的認識、制度等都值得重新思考和變革,包括對待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問題。
從縮小城鄉差別和社會公平角度看,兩種拆遷,應當逐步地統一起來。至少從現在起,就應該利用立法更新的機會,朝著這個方向完善,實現法律公平和財產獨立。
增加一個條文
解決集體土地拆遷問題,是制度建設的重大法律問題。楊小軍認為,如果只是靠一些地方和部門的文件辦事,肯定不妥。但專門立一個法又比較復雜,需要一個過程。因此,當務之急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加入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內容,比如,可增加一個條文,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參照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條件和標準等。
他說,對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只將房屋作為集體土地上的附著物進行補償,并不細化區分房屋的用途、性質等相關權利,實際上嚴重損害了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這個問題要解決,必須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為獨立的財產或拆遷補償對象來處理,而不能僅僅視之為土地征用上的附著物。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過低問題不少。楊小軍談到,雖然很多地方都規定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操作,但由于兩種房屋拆遷在土地所有權性質、所有權主體、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遷安置對象等方面均有差異,所以直接的參照性并不強,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各級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隨意性很大,拆遷程序和補償標準十分混亂。這迫切需要在法律上統一補償計算標準、方法和原則,約束地方政府的行為。
心有兩個擔憂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進入社會征求意見階段,出臺指日可待固然令人欣喜,但楊小軍也坦言他的擔心:必須解決好政府直接征收房屋可能出現的更大問題。
擔憂一,現在是開發商面對拆遷戶,盡管開發商顯強勢,但開發商畢竟只是一個商人。如果改為政府面對搬遷戶,政府不僅是強者,而且是公權力強者。在這種強者更強的關系中,會不會出現更不利于拆遷戶的局面是值得擔憂的。
擔憂二,現在的拆遷,都是先由開發商立項,后有拆遷補償。由政府直接征收房屋后,可能是無項征收。無項征收房屋,哪里還談得上項目是商業項目還是公共利益項目?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其后果可能更值得擔憂。
公租房拆遷補償什么標準
我國并沒有關于公租房拆遷的法律規定,具體只能參照一般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即在全國房屋拆遷沒有統一補償標準的情況下,具體判斷時可參照被征收房屋周邊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擴展資料:
公租房政策特征: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于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
《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
同時,基于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支持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專設“政策支持”部分,從土地供應、國家投資、稅收優惠、金融支持方面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以政策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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