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銷土地登記申請
(一)申請人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原集體土地所有權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或原國有土地承租人。
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國有土地權利滅失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因自然災害等造成集體土地權利滅失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權利滅失的土地為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還應當包括集體土地使用權人。
土地他項權利終止包括土地使用權出租終止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終止兩部分的內容。前者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出租人和承租人;后者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還可能包括因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而產生的新的土地使用權人)。
(二)申請時限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全部征收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住的,原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在集體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辦理農轉非的同時,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原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期滿之日前15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應當在土地權利滅失后申請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
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他項權利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請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由土地登記機關發出的土地證書。
(4)土地滅失或土地權利終止證明文件。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該集體所有的土地已被全部征收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有證明效力的文件資料;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批準權的部門簽發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批準文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發的收回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文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國有土地所有者身份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權利滅失的證明材料。
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土地他項權利合同以及其他的土地他項權利終止證明材料。
(四)收件
二、地籍調查
注銷土地登記均須進行權屬調查。其中,凡是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分割或界址點、界址線變更的,還須在權屬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地籍測量。
三、權屬審核
(一)審核步驟
土地登記人員對注銷土地登記的審核,一般按以下四個步驟進行:
(1)核對土地登記卡;
(2)對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審核;
(3)對土地權利證書審核;
(4)對注銷土地登記證明材料審核。
(二)審核重點
對注銷土地登記證明材料的審核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注銷土地登記證明材料的開具單位應當為有批準權的部門。
(2)注銷土地登記證明材料上落款單位的名稱應當是單位的全稱。
(3)所蓋公章和單位名稱應該一致。
(4)證明內容與其他相關內容應該一致無誤。
(5)注銷土地登記證明材料應當是真實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凡經上述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注銷土地登記不須報人民政府審批,由土地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即可直接進行注冊登記。
四、注冊登記
注銷土地登記的類型不同,其注冊登記在具體操作上也有所不同。
(1)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其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注銷宗地原《土地登記卡》。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銷登記:“序號”欄填寫本次注銷登記在《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的順序號;“日期”欄填寫本次注銷登記的時間;“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填寫注銷土地登記的內容和依據;“經辦人”欄由填寫本次注銷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審核人”欄由負責審核本次注銷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在《土地登記卡》上加蓋“注銷”印章。
②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記卡》。依據《變更土地登記審批表》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記卡》。其建立方法基本上同初始土地登記。
(2)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其注銷登記只須注銷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不須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記卡》,宗地原《土地登記卡》的注銷方法同上。
(3)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其注冊登記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方法如下:在“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土地他項權利登記條款上加蓋“注銷”印章;“序號”欄填寫本次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在此《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的順序號;“日期”欄填寫本次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的時間;“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填寫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的內容和依據;“經辦人”欄由填寫本次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審核人”欄由負責審核本次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
注銷土地登記在《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完成后,土地登記人員應根據《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的內容更改《土地歸戶卡》的相應內容。
五、注銷或更改土地證書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土地登記機關應注銷其《集體土地所有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土地登記機關應注銷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登記機關應注銷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所有權證;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登記機關應注銷土地他項權利人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并對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權利證書上的有關內容進行相應的更改。
(一)注銷土地證書的方法
在土地權利人的土地證書上加蓋“注銷”印章,在“記事”欄或其他相應欄目內注明注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他項權利的依據及日期,并將注銷的土地權利證書立卷歸檔。
(二)更改土地證書的方法
在注銷土地登記中,對土地證書進行更改只限于土地使用權租賃終止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終止兩種情況,土地登記機關在注銷他項權利所持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的同時,還須對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所持的土地證書進行相應的變更。其方法是:在土地證書“記事欄”有關土地他項權利內容處加蓋“注銷”印章,注明注銷的內容、依據及日期,并由經辦人簽名蓋章,同時加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公章。將更改后的土地證書發給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附表 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分類及對應轉換關系表
表一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表二 城鎮村及工礦用地
表三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三大類對照表
表四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與《全國土地分類》(過渡期間適用)對應關系表
表五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與《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對應關系表
法律分析:1、只要你購買的商品房五證齊全,付款時有購房發票,基本沒有什么問題,開發商有與沒有沒有什么差別。
2、首先憑購房合同及身份證到房管局產權登記科辦理產權登記,登記完畢后憑購房發票和購房合同到契稅部門繳納稅費。
3、憑完稅憑證及購房發票和購房合同直接到產權辦理中心辦理房產證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 (以下簡稱國有土地) 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分析:如果沒有債務,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者收回投資。如果有債務,就要處置土地,先清償債務,剩余部分作為投資者收回投資??梢缘蕉悇諜C關開具發票。企業要注銷,應該先處置資產,而后是稅務注銷,最后是工商注銷,而不是先注銷再處置資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九條 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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