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拆遷的房子涉及遺產繼承怎么處理
1、房產為我父母共同所有,08年我母親去世。rn2、母親去世時我的姥爺及舅舅、姨都健在。rn3、近期房屋拆遷,姥爺及舅舅、姨都口頭上放棄繼承,但因為有的在國外,有的近年去世他們的孩子也在國外,無法辦理公證。rn是否可以順利辦理拆遷手續?拆遷款是否我父親可以取得?在拆遷活動中,拆遷人須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房屋拆遷與補償相關事宜,該協議當事人雙方只能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其他有權簽字的人,如代理人或代表人等。房屋所有權人去世后,該房屋即應當依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但繼承后繼承人應當進行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以確定所有權人,變更登記之前,各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不是享有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未變更登記的,即屬于房屋所有權狀態不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可見,拆遷人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不需要被拆遷房屋的繼承人的同意,但要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實施拆遷并給付補償款后,各繼承人可依據其對房屋的繼承情況要求其應當分配的財產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人死了房子拆遷還有賠付嗎
人死了房子拆遷賠付是有的。會由老人的子女進行繼承。如果有遺囑,那么應該按照法律進行遺產分割。如果有任何一人不想繼承房產,那么可以直接到公證處做一份放棄繼承公證的證明,持此公證,其他有繼承權力的人一起到房產局將上述房產過戶到繼承人名下,一般繼承開始都是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的,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如果當事人沒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權人的證明文件,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也就不是拆遷當事人,要求得到房屋拆遷補償沒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據。這也就意味著此時房子拆遷就沒有賠償了。拆遷補償方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對拆遷補償方案不滿意,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滿意還可以申請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拆遷房繼承房產怎么規定的
拆遷房屋遺產的繼承在繼承程序上和別的財產并無區別:
1,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2,關于分配原則以及繼承范圍,參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處理;
3,如果發生爭議,各繼承人應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
4,如果房屋面臨拆遷,各繼承人可以協商選擇貨幣補償,或者以房換房;
5,房產繼承和其他繼承的區別體現在,房產繼承必須經過繼承公證。 一,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房屋遺產繼承后的過戶,需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身份復印件
(2)房地產證
(3)繼承權公證書
(4)地稅局的減免稅批復。
遺囑中的房屋被拆遷應怎樣繼承
遺囑中所提到的房屋遇到拆遷,因房屋拆遷所得的補償房屋或者補償款,遺囑中指定的原房屋繼承人不能主張對拆遷補償房屋或補償款進行繼承。
理由如下:
遺囑是立遺囑人(被繼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行為。
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對財產的處分,本質上是立遺囑人基于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處分其財產的一種表現形式。
遺囑中對財產的處分體現了財產所有人立遺囑這一時點的內心真意,但不能對立遺囑人隨后改變其財產處分方式產生約束。因此,立遺囑人在立了遺囑之后,還可通過各種法律允許的方式撤銷其在原遺囑中的財產處分行為。
房屋拆遷,是立遺囑人生前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立遺囑人允許房屋征收部門將房屋拆除,并獲得拆遷補償的行為。也即,標的物被拆遷一般是因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同意拆遷并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所引起的。因此,房屋的所有權人(房主)同意房屋被拆遷的行為是導致房屋滅失的主要因素。
房屋在遺囑中被指定給某繼承人繼承,但是,在立遺囑人死亡之前,立遺囑人又以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方式同意將房屋拆遷,這應被視為其在立遺囑后又以行為作出了與立遺囑時相反的意思表示。根據《繼承法意見》第39條“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的規定,這份遺囑中涉及的房屋被拆除的部分應視為被撤銷。
遺囑中所涉及的房屋被拆遷后獲得的補償款或者產權調換房屋,與原房屋是不同的物。對立遺囑人而言,該補償款或產權調換房屋是其立遺囑后新獲得的財產,因此不能由其之前指定的房屋繼承人直接繼承。
如果需要對拆遷款項進行繼承,需要立遺囑人對遺囑內容進行調整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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