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怎么申請
法律分析:建設用地的申請流程:用地單位向縣(市、區)國土局提出用地申請→縣(市、區)國土局對符合申請用地條件的用地及時組織建設用地呈報材料→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設區市國土局復核→設區市政府同意后→省國土資源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和圖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下列材料:1、建設單位依法設立的有關證明;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材料;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6、占有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方案;7、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地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
法律依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第四條 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受理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使用標準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第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三)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或者審核文件。建設項目擬占用耕地的,還應當提出補充耕地方案;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以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并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建設用地使用效率。 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并確保建設用地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報批程序是怎樣的?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2)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3)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4)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及網上競價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按照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審查報批程序辦理。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怎么辦理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怎么辦理?下文為大家詳細解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怎么辦理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下列內容: (1)許可證編號; (2)發證機關名稱和發證日期; (3)用地單位; (4)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筑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 (5)計容積率面積及各分類面積; (6)附件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建筑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
2、如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招標、拍賣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協議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之前,向市規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市規劃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按照相應的城市規劃,審定建設用地的相關規劃設計指標,提出城市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90日內,未能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3、什么情況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鄭州市市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下列情況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門對各階段審查意見作出設計修改的; (二)設計單位資質與資格不符合有關行業管理規定的; (三)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專業技術規范和規程的。4、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是否可以變更地塊規劃內容?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兩年內不得申請變更規劃內容;兩年后申請變更的,市規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對申請進行初審后,按法定程序審批。 獲得批準的,市規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向申請單位重新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回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辦理相應的用地手續;不批準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書面答復申請單位。5、對已建成的建筑需改變使用性質時,是否需要申請核發《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建成的建筑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補充協議、付清地價款后,持設計文件等,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筑工程裝飾、裝修許可文件。涉及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審批的,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審核意見。6、在哪些情況下,需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當工程因以下情況確需修改的,應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層數、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結構的;(二)市政工程中涉及規模、等級、走向、工藝設計、立面、平面、結構、功能及設備的容量、造型有較大變化的。7、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什么處罰措施?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xx市規劃土地監察條例》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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