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掛牌出讓的步驟是怎樣的 土地掛牌出讓的程序:發布掛牌公告出讓人至少在掛牌開始日前20天發布掛牌公告,公布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掛牌時間、地點。出售掛牌文件在掛牌公告規定時間內出示掛牌文件,并組織現場踏勘。受理競買申請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競買人持競買申請書、 營業執照 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明(另有規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授權 委托書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辦理競買申請,并繳納競買 保證金 。 審查掛牌資格根據掛牌文件要求,對競買人的開發資質、誠信紀錄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通知其參加掛牌活動。掛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和交易場所,出讓人將宗地的地塊情況、最新報價情況等信息掛牌公告,并不斷接受新的報價、更新顯示掛牌報價。揭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截止時間確定競買人,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同時繳納 定金 。 公布成交結果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并退還競買保證金。簽訂出讓合同競得人應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 土地使用權 出讓合同》。 看過了上面小編為大家整合的內容,相信你一定對土地掛牌出讓的步驟是怎樣的,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您需要 法律援助 ,或者有其他的法律需求,您都可以直接在進行 法律咨詢 ,這里有專業的律師將為您提供解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土地使用權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權利,是可以發生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轉讓是需要按照一定流程轉讓的。一、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是怎樣的轉讓流程: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如下:(一)單位用地轉讓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2、審查接到申請后,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并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筑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3、現場勘察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并制圖確定四至、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4、地價評估,并提供報告書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于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采取必要調控措施。5、填寫轉讓審批表認真核對原批準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6、審批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后,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準。7、交納有關稅費8、登記編號審批后,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二)個人住宅轉讓個人住宅用地轉讓手續與單位宗地轉讓手續基本相同。除出讓土地外,其他個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劃撥用地對待,在辦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1、須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轉讓意見;2、個人轉讓應以當場簽押為準;3、個人住宅轉讓時未繳納年租金者須繳納地價總額1%有償使用費后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變更登記。二、土地使用權轉讓類型有哪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類型如下:(一)依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已簽訂出讓合同,交清地價后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二)已建建筑物的出讓用地、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且產權屬同一主體的,在符合現行規劃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選擇轉讓他人改造或與他人合作改造的;(三)減免地價或交納協議地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四)為實現抵押權進行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造物、附著物轉讓;(五)人民法院裁定,需要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造物、附著物轉讓;(六)成片開發區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點有哪些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該行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諸多規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一)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一同移轉。(二)權利義務一同轉移。(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客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國有土地可以通過掛牌出讓、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出讓時應當遵循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
法律客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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